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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本是悔过自新、接受改造的过程,但在押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却多次漠视监规纪律,拒不服从民警管理,多次辱骂、袭击执勤民警,殴打其他罪犯,还存在滋事闹事、企图自伤自残、伺机脱管等行为,屡教不改,严重扰乱监狱监管秩序,最终为自己抗拒改造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李某某在宁德监狱服刑期间,长期拒不服从监管,多次实施违规滋事行为。自2022年1月至2026年1月,其在疫苗接种、车间劳动、正课教育、收看新闻、就医管控等多个场合,多次无视民警劝导与指令,肆意辱骂、推搡、踢打执勤民警,掀翻执勤台电脑;因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便情绪失控闹事,伺机违规跟随外诊人员脱离管控,还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多次在监内喧哗、随意走动,扰乱监管秩序。其一系列行为先后被处以警告、禁闭,多次被扣考核分,抗拒改造主观恶性较深,严重破坏监狱正常监管秩序。
判决结果
宁德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服管教,多次殴打监管和被监管人员,扰乱监狱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李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犯他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改造不是放任,监管不容挑衅。在服刑期间,应当严守监规纪律,主动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抗拒监管、辱骂、暴力袭击监管民警,扰乱监管秩序,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漠视,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以此警示所有在押人员,唯有诚心悔罪、自觉接受改造,才是重归社会的唯一正道。
供稿: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