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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执行案款收取及加强协同监督的协作规定》,旨在纠治违规执法及“四乱”问题,堵塞执行案款管理漏洞。
划定红线,严禁“公款私存”。《规定》确立“一案一账号”原则,所有案款必须进入法院专用账户。严禁执行干警使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收取案款;严禁现金“体外循环”。确需现场收取现金的,须双人见证、当场开票,并于返院当日移交财务。
明确时限,严防截留挪用。《规定》要求执行人员须在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发放。针对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转账,要求干警必须当日完成移交或提现,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并书面说明原因,确保全程留痕、链条清晰。
协同监督,凝聚反腐合力。县检察院将常态化开展执行监督,重点核查私收案款、延迟入账等问题。两院将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专项督察,针对趋利性执法、违规收费及拖延发放等行为进行排查。同时,建立线索双向移送与联合追责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的出台,构建了“法院内控+检察外督”的双重防线,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赵素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