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近日,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驻县综治中心专职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交易“跳单”纠纷,以司法温度化解矛盾隔阂,以法律专业厘清权利义务,既维护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合理诉求,生动彰显了“法院+综治中心”联动解纷机制的实效。
孔某某通过富川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唐某某挂牌出售的房屋,该公司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孔某某看房、沟通房价,双方就房屋交易细节初步达成共识,眼看就要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孔某某却因不满意价格突然以“房屋价格过高”为由,提出终止交易。
之后,孔某某在唐某某委托的另一家中介公司看到了上述房屋,再次联系唐某某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恰巧发现此事,认为孔某某的行为属于“跳单”,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仅当场上前阻拦、踢踹上述房屋发泄情绪,事后还发送过激信息,惊吓到唐某某及其家属。为此唐某某十分不满,要求原中介公司进行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应赔偿。后续三方就中介费支付、过激言行致歉、房屋损坏赔偿等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僵持不下,最终选择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将当事人引至县综治中心开展调解工作。
为高效化解纠纷,法院调解员依托综治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联合县综治中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调解,多方合力耐心与三方当事人沟通,全面梳理事件脉络,精准把握矛盾焦点。调解员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经验,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向三方进行释法说理。
一方面,向孔某某说明其通过原中介公司获取房源信息,接受看房、议价等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其绕过原中介公司联系卖方、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的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跳单”违约,依法应当向原中介公司支付合理报酬,引导其认识到自身“跳单”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向唐某某说明其通过原中介公司促成与孔某某初步达成共识,其配合孔某某绕开该公司交易,客观上协助了“跳单”行为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配合责任。同时,严肃劝导原中介公司,即便遭遇“跳单”行为,也绝不能采取踢踹房屋、发送过激信息等冲动方式维权,应当正视自身不当言行,积极与唐某某协商致歉与补偿事宜,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三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孔某某、唐某某分别向富川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88元;富川某房产中介公司就房屋损害事宜,向唐某某支付相应补偿红包;三方共同承诺,删除与此次事件相关的各类言论及内容,今后不再以此为由引发任何纠纷。(甘秋莲)
来源:广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