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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玉州区人民法院玉林人民法庭连续成功化解两起婚姻家庭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当庭引导履行、判前释法督促等方式,使两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圆满解决,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生动体现了人民法庭将“立审执”一体推进理念融入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成效。
存款分割存顾虑,当庭履行解心结
第一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因长期家庭琐事积累矛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存放于原告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开庭伊始,双方因积怨相互指责、言辞激烈,庭审一度陷入僵持。
承办法官陈少华经沟通了解到,双方虽有明确的离婚意愿,但核心矛盾集中在存款交付环节:被告担心存款在原告账户中,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难以顺利拿到;原告则顾虑先行交付钱款后,被告可能反悔,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因此互不相让。
针对这一情况,陈少华没有急于推进庭审程序,而是先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倾听各自积压的情绪,待双方情绪平复后,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经过多轮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夫妻共同存款由双方各分得50%。
为彻底打消双方顾虑,避免后续因款项交付再生纠纷,陈少华引导并督促双方当庭履行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原告随即前往附近银行取出调解确定的款项,在法官见证下交付给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当场清结。
判前释法明后果,主动履行免执行
第二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此前已协议离婚,约定登记为共有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被告前往外地工作,一直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开庭时,被告缺席。
承办法官陈少华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简单,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若直接判决,被告不仅要承担本不必要的诉讼费、执行费,还可能面临账户冻结、留下被执行案件记录等对个人征信不利的后果。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陈少华在开庭后没有立即作出判决,而是通过多种渠道尝试联系被告,多次发送短信、拨打电话留言,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以及主动履行的实际益处。最终,被告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责任后,决定赶回玉林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两天后,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房产过户,并一同到法院申请撤诉。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立足长效机制,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玉林人民法庭始终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要求,将执行风险预判和督促履行工作贯穿家事案件审理全过程。对于有履行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对于可能产生执行争议的案件,提前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今年以来,玉林人民法庭在家事案件中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200余份,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率为35.29%,远远优于最高人民法院设定的合理区间,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庞雄允)
来源:广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