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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因病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她的继子及弟弟均认为自己有继承权,那么谁能继承案涉遗产呢?近日,广西柳北法院情法兼顾,成功调解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为双方当事人缓和亲情关系,让司法践行“老有所养”的传统美德“掷地有声”。
独居老人离世 亲人因继承遗产起纷争
被继承人林某某与原告韩某系继母子关系,与被告晏某某系姐弟关系。2019年3月,林某某因病离世,其生前遗留下来的遗产暂由社区保管。社区工作人员告知韩某和晏某某,他们分别是林某某的继子和弟弟,弟弟对她生前进行了照顾,应该都可以继承她的财产,但需要二人通过相关程序确认各自继承的份额才能将遗产交给二人。韩某与晏某某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无果,韩某遂将晏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遗产由其全部继承。
多方调查取证 法官用“腿活”寻事件真相
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期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有无遗产继承权、应继承多少遗产份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认为,父亲与林某某登记结婚后,自己作为继子跟随二人共同生活。父亲与继母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继母的父母亲先于其死亡。继母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自己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母的全部遗产。被告系继母的弟弟,他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被告认为,林某某生前独居生活,平常生活多得社区照顾,逢年过节被告及亲人总会前往看望。2016年左右,姐姐生活自理困难,被告将姐姐送至养老院并代办了各项手续,养老院的费用由姐姐自行负担。姐姐住进养老院以后,被告也经常去养老院照顾看望,姐姐的身后事,被告也有积极参与操办。虽然被告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对林某某晚年生活尽了照顾义务,理应享有继承权,适当分配遗产。
林某某晚年生活是怎样的?为何林某某的遗产会交由社区保管?原、被告双方照顾、扶养林某某的实情如何?庭审后,法官带着疑问决定走访调查,逐一解开案情真相。

4月10日至21日,法官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走访、致电养老院大概了解林某某的晚年生活,以及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来源。原告父亲去世后,林某某独居生活,名下有房产和退休金,平时生活节俭,社区工作人员会给以照顾和帮扶。2009年之前原告及家人与林某某还有往来,后因家庭矛盾,往来逐渐减少,2014年以后原告及其家人就没有再去看望林某某。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关心照顾林某某,逢年过节都会去看望,帮林某某购买礼物和日常用品等,平时社区也是跟被告沟通协调林某某的生活事宜。林某某独居期间,买菜做饭、生活陪伴、生病照料等日常生活社区会给予照顾和帮扶,林某某也对社区产生了信任。2016年左右,林某某身体状况不佳,生活难以自理,被告及家人经与社区协商,在征得林某某同意后,将林某某送至养老院并代办各项手续。林某某主动将个人财产交由社区保管,由社区支付日后其养老费及后事。2019年林某某死亡后,尚有一套房屋、存款12万余元及两枚戒指,房产证、存折及戒指由社区保管。
充分释法说理 力促矛盾纠纷诉中化解
法官在悉数掌握具体案情后,针对案件矛盾焦点,按照遗产分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制定了情法兼顾的调解策略:第一,向原告释明,被继承人晚年生活需要照顾扶养、生活陪伴、精神慰籍等需求,原告因家庭矛盾,并未较好照顾扶养被继承人;而被告对林某某尽有一定程度照顾义务,兼顾亲情、公平原则,被告依法可以适当分配遗产;第二,向被告充分释明,我国法定继承的立法精神、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和各顺位继承人的优先等级,松动被告希望分配获得较多遗产的预期;第三,以法定继承权和有尽照顾义务亲人继承权均能够保障为目标,努力撮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月23日,在法官组织调解下,原、被告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后经法官与社区协调沟通,双方顺利与社区完成了林某某遗产的交接和分配。案件至此圆满完结。(梁峰)
来源:广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