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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是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 “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近年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畅通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构建协同联动、高效便捷、司法保障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以优质司法服务优化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全力支撑民营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与冯某珠著作权属、侵权纠纷案
无充分证据证明作品实质性相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系银耳产品经营销售主体,于抖音平台开设“金某耳官方旗舰店”账号发布原创宣传视频并销售银耳产品。冯某珠系抖音号“某本草银耳源头厂家”运营者,亦从事银耳产品销售。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发现冯某珠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短视频与其原创视频在内容、广告语、镜头等方面极其相似。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认为,冯某珠模仿其视频拍摄短视频用于商业销售宣传,短视频广告语、镜头及表达的内容均一致,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系商业混淆行为。被告店铺商品销量达20万余,且导致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销售额下滑,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某珠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认为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作品最初发布时间为2023年10月5日,原告系案涉作品创作者与权利人;被告抖音平台于2023年10月12日发布短视频、广告语用于商业销售,但短视频、广告语与原告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并不一致。原、被告的视频系不同作者就银耳产品宣传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视频的表达构成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未能提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鉴定报告等充分证据佐证涉案视频存在实质相似,亦无有效证据证明其销售额下滑系被告行为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古田某健康科技公司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电商平台短视频宣传引发的著作权属纠纷,聚焦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标准这一核心问题。案件明确了在同一题材作品的著作权争议中,权利人需就作品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完成举证义务,若无充分证据佐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并非所有模仿他人拍摄的短视频都会构成侵权,实质性相似还要结合视频文案、台词、分镜、镜头顺序、运镜、转场、道具、场景、字幕、配乐等内容逐帧判断是否高度复刻、逐帧照搬。本案对电商经营者在短视频创作宣传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具有指导意义。引导电商经营者秉持原创理念进行内容创作,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纠纷。
END
供稿: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