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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区法院对一起大型犬致人损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因遛狗未拴绳,导致路人被撞倒并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定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此案的审理再次明确了动物饲养人的管理责任,更为文明养犬划定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未拴绳大狗突然冲闯,路人避让不及摔伤致残
2024年9月1日傍晚6时许,市民田某在某小区外遛小型宠物狗时,与同样在此遛狗的吴某夫妻相遇。吴某夫妻饲养的犬只为阿拉斯加犬,属大型犬类,体重约70至80斤、身高70厘米,且二人未给犬只系任何牵引绳。相遇瞬间,吴某的阿拉斯加犬突然冲向田某,田某猝不及防、未能及时避让,当场被撞倒在地。后经牡丹江医科大学附属红旗医院诊断,田某伤情为股骨颈骨折。经西安区法院委托,牡丹江博爱老年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田某伤情已达十级伤残,后续仍需进一步治疗与护理。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田某将犬只主人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庭审中,吴某辩称自家犬只性情温顺,并未直接扑咬田某,认为田某摔倒是因其自身避让不当导致,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饲养人未尽管理义务,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结合案件查明事实,被告吴某在公共区域遛大型犬时,未按规定为犬只拴系牵引绳,既违反了犬只管理相关规定,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其饲养的犬只突然窜出撞向田某的行为,与田某摔倒受伤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被告吴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田某存在故意挑逗犬只或其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需对田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综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需求等证据,核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判决被告吴某全额赔偿,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弥补身体伤残给原告造成的心理伤害,双方均表示服判,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违法担责绝不含糊
主审法官指出,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多数案件的根源在于饲养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拴绳、佩戴嘴套”等基本管理措施。尤其是大型犬,因体形大、力量强,其突发行为更容易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饲养人更应尽到严格的管控义务。
法官强调,养犬是个人权利,但行使权利不能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本案中10万余元的赔偿不仅是经济惩戒,更警示广大饲养人:牵好牵引绳既是遵守法律规定,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基本保障。同时提醒市民,若遭遇动物致害,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妥善保留就诊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次判决以司法裁判明晰了行为边界,推动形成“遛狗必拴绳、伤人必担责”的社会共识,为创建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