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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知假买假”现象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此类案件中,购买者往往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情形,仍然购买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近日,西安区人民法院精心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观摩活动,特别邀请了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骨干及相关负责人,全程旁听一起涉及“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庭审。旨在通过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的深度对接,互通思路,共同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牡丹江市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此次选取典型“知假买假”案件作为观摩对象,正是为了通过鲜活的庭审实例,搭建起审判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沟通桥梁。
张某是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居民,2024年11月23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与曹某等四人到位于牡丹江市西安区的某海参店购买干海参,海参店于2024年11月24日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张某收到货后,与曹某一起在顺丰快递网点对收到的海参进行封箱,并对封箱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相关平台上取得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24年12月3日,张某自行委托杭州成分宝质检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干海参进行甲醛、铝、糖定量分析检测,认为海参含糖量超标。2025年4月8日,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参店退还海参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罚款。就在当天,王某、本案当事人张某及曹某在牡丹江市东安区某海参燕窝店购买价值10,000余元的干海参。2025年4月1日,王某向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海参燕窝店退还海参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罚款。
诉讼过程中,该海参店认为张某涉及职业打假申请我院调查核实,经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显示王某、曹某、张某、潘某等人涉嫌职业打假,其多次到市场监督局进行投诉举报。截至2025年6月17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共接到上述人员的举报5件,其中王某、曹某、张某、潘某4人的居住地均为齐齐哈尔市,举报商品均为干海参质量问题,购买时间均为2024年11月,发起举报时间均为2025年4月,检测公司均为杭州成分宝质检技术有限公司,以上人员举报行为具有牟利性职业索赔举报行为特征。
本院结合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认为王某、曹某、张某等人的举报、诉讼行为具有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并非基于普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本意,张某和王某购买海参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条款关于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审判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行政执法、社会治理紧密相连。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旁听庭审,是法院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督部门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线执法力量,对市场动态、行业特点、消费纠纷的高发领域有着更直接、更深入的了解,其在行政执法中有积累的经验与遇到的难题,也为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有助于司法裁判更贴合社会实际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必将不断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未来,西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作,通过联合培训、案件研讨、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推动形成“司法引领、行政协同、社会参与”的市场治理新格局。(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