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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发布第1批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厦门中院2025-09-04 11:30

  厦门法院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专项行动,坚持依法公正办理涉企案件,2025年1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受理涉企诉讼案件5.4万件、涉企执行案件1.4万件,办结诉讼案件4.2万件、执结1万余件,执行完毕近4600件,执行到位金额20.34亿元

  两级法院用好案例库和法答网,加强条线业务指导,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入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涉企指导性案例1件,参考案件2件。现选取7件作为第1批全市法院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体现厦门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秉承善意文明理念,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以严格公正司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

  实现对企业诉讼利益的保障

  基本案情: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

  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典型意义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4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54号)。

  02

  王某飞等人诉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示范判决+联合处置”

  共促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化解

  基本案情:2023年5月,王某飞与厦门某技术公司就其车辆开通和使用ETC业务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约定王某飞支付增值服务费300元,当设备使用至合约期满,可以申请ETC设备注销,厦门某技术公司将支付300元奖励金到指定账户。王某飞付款并办理案涉ETC业务后,向厦门某技术公司表示“ETC机器不行”、想注销ETC相关业务等,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托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新技术新业态行业风险双向通报机制,了解到除王某飞外,尚有四百余起涉及厦门某技术公司ETC业务的投诉纠纷在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此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联合走访案涉公司、投诉人协商处置方案,选取王某飞案作出示范判决,促使厦门某技术公司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助力化解批量纠纷。

  调解结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组织起诉至法院的16名当事人与厦门某技术公司参照调解方案达成和解协议,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投诉纠纷305起并推动即时履行有关义务;通过人民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督促方式,累计化解涉厦门某技术公司的ETC服务合同投诉纠纷408起。

  典型意义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人民法院主动排查,发现后续还有大批同类诉讼,为一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迅速组织业务部门精干力量针对案情进行研判,同时主动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情况,从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已收到涉该ETC代理商厦门某技术公司的批量投诉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司法便民理念,在收案时主动评估潜在的矛盾风险,积极对接行政主管部门,共享涉诉涉访信息,全面掌握矛盾双方争议焦点和诉求,选择最具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排期、先行审理、先行判决,让其他当事人理性地评估和衡量诉讼风险,充分发挥“示范判决+联合处置”机制,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以个案带动涉案其他当事人通过和解化解矛盾,将纠纷化解从“末端处置”挺向“前端治理”。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7-6-483-001)。

  03

  加拿大某公司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

  运用“预保全告知+保前听证”

  灵活保全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与加拿大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2025年2月,被加拿大某公司申请仲裁保全650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三个银行账户线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运用“生道保全”机制,采取资产+信用评级方式开展保全必要性审查,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充足,拥有位于厦门市的大面积土地及厂房,在2025年2月新评定的厦门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等级为A,财产充足,信用良好。为避免径行保全公司名下财产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预采取保全措施通知书》,通知其在48小时内提供替代保全财产或者反担保,并经双方当事人“保前听证”确认,选择该公司厂房作为保全标的物,未冻结企业外币账户,保障该企业在产品出口销售中,大量的流动资金保持有效使用,促进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入选厦门市2025年出口优秀品牌。

  保全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面积1.88万平方米的厂房。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充分考量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强化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与被保全人的资信、财产情况的审查,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行为与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不能仅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担保就径行采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对被保全人为民营企业的,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需求,强化善意文明保全理念,运用“生道保全”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考虑到银行流动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大动脉”,为保障企业薪资发放、出口交易等,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冻结,而是结合案件实际,审慎评估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合理性,主动担当作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既规范、及时依法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又审慎、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在不影响债权实现或者不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对被保全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预重整+重整”机制充分发挥

  破产制度拯救企业功能

  基本案情:债务人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从事智慧教育领域信息技术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近年来,因经营不善,公司陷入债务危机。2024年7月,经债务人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初步核查,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务超两千七百万元,公司名下有五十余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一处不动产,如进入清算程序,除了担保债权少部分得以清偿外,普通债权和劣后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如有切实可行的破产预重整计划,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债务清偿率。为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事务工作专班的府院协同优势和破产公共事务中心的一站式服务功能,为临时管理人明确不动产处置方案、招募重整投资人等提供履职保障。通过引导债务人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成功推动各方就预重整计划草案充分磋商、达成共识。债务人遂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福建省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是厦门经济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优势所在。本案积极贯彻破产拯救理念,通过“预重整+重整”机制促使民营企业涅槃重生,实现各方利益共赢。一是运用预重整程序,为重整程序降本增效。对具有发展价值的债务人及时启动预重整,发挥“应救尽救”功能,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充分沟通,做好资产调查、债权审查分类、预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与表决等与重整程序相衔接的准备工作,进一步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提振各方重整信心,提高预重整转重整的成功率,降低制度成本。二是发挥破产制度挽救功能,为民营企业减负脱困。坚持善意文明理念,聚焦企业特点,引入重整投资人,延续企业运营价值,有效盘活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解决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成功化“危机”为“转机”。三是提高债务清偿比例,为债权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按照重整计划执行,保障担保债权在抵押物回购价格范围内优先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提升至10%,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0%的清偿率,实现多方共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05

  厦门甲科技公司与侯某某、厦门乙科技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企业高管离职后创业未将原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转移到本人注册公司不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基本案情:侯某某与厦门甲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某担任厦门甲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合同期五年。2023年4月10日,侯某某向厦门甲科技公司提出提前离职申请。2023年4月11日,侯某某注册成立厦门乙科技公司其经营范围与厦门甲科技公司大部分一致。2023年5月10日,侯某某从厦门甲科技公司正式离职。2023年7月25日,厦门乙科技公司开业。厦门甲科技公司以侯某某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经营同类业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擅自使用甲公司专利系统等违约行为为由,起诉其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厦门乙科技公司成立时间处于侯某某离职交接期间,开业时间亦发生在侯某某离职后,不存在利用其在厦门甲科技公司职务便利开展同类业务,不具有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判决驳回厦门甲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质量科技创新发展能力建设的推进,科技企业间的人才流动亦日益频繁,由此不断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活力,提高市场公平竞争水平。但实践中发现,存在部分大型科技公司为维护其商业秘密或市场优势地位,肆意扩大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以原高级管理人员创立新企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攫取原公司商业机会为由,对离职科技人员及创立的新企业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由此达到打击同类企业维护市场地位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存在过度保护公司权益之嫌疑,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不利于市场主体积极创新向前发展。

  本案根据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之规定,对离职过渡期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商业机会的性质进行全面解读,对离职董监高人员与原公司关联企业的合作行为进行分析,若不符合经营活动关联性、资源付出利益性、交易方意向性的商业机会特征,未将原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转移到其他公司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则不能认定谋取原公司的商业机会;防止竞业限制义务的过度泛化,既激发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活力,也保护好创新人才的合法创业权利,促进市场良性竞争不断,为持续推进、优化社会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06

  某产业园运营公司诉某供应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以招商管理部门作为招商引资企业的调解推手促进化解产业园区涉企业系列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某供应链公司系辖区重点引进的数字农业领军企业,2022年9月通过某区的招商项目入驻某新兴产业园区,并向某产业园运营公司承租独栋办公用房合计3933.21平方米。根据招商政策,某产业园运营公司根据某供应链公司定制要求,垫付了办公楼装修款,并给予半年免租期等租赁优惠。后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某供应链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继而自2024年6月开始出现拖欠租金并在宽限期内未及时缴纳的现象,某产业园运营公司不再同意减租条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某供应链公司关联企业正在进行B+轮融资,涉诉情况引发潜在投资人的犹豫和观望,进一步加剧企业资金困境。考虑到某供应链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供应链数字化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如果能够顺利完成B+轮融资,解决眼前的资金链问题,仍具有发展前景。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基于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减负的考量,主动联络辖区招商中心协同开展案涉房屋租赁纠纷的调解工作,以“放水养鱼”方式促进多方共赢。通过招商中心组织企业高层闭门会谈,招商办主任、承办法官共同召集两家公司负责人、法务负责人闭门磋商,明确谈判方向、形成框架意见。为了避免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融资造成负面影响,经过承办法官释明,某产业园运营公司同意在谈判期间放弃对某供应链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调解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联合招商负责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通过较为灵活、柔性的条款设计促使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产业园运营公司同意减免某供应链公司的部分租金,某供应链公司分期支付拖欠的租金,双方一致确认后续的承租面积缩减为1500.89平方米。

  典型意义

  为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法治化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担当。本案涉及招商引资民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在研判本案时精准捕捉到案件调解受阻的关键症结,并找到招商办来作“解铃人”,与招商办联合打好调解的“组合拳”,一方面通过招商办与企业的良好关系打破调解僵局,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进行换位思考;另一方面通过人民法院释法说理,平衡双方利益、提出调解建议,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增强投资发展信心,也避免了国有企业的租金、装修成本损失和租户流失,为该地区留住了一家重点招商企业、优化了厦门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外来企业来厦投资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典范,实现多方共赢。

  07

  林某义、林某忠等人敲诈勒索案

  严惩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规则漏洞的新型敲诈勒索犯罪,维护网络服务贸易商户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林某义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林某忠、张某雄,在亚马逊平台以“商标侵权”等事由恶意投诉商家,或者恶意篡改商品详情页,导致商家在亚马逊平台的商品链接被亚马逊平台下架或无法正常经营,以此要挟被害商家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支付钱款。经查,被告人林某义利用上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共计20起,金额共计204.6433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忠、张某雄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5起,金额共计186.2533万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义、林某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义、林某忠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强迫交易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是“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都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益,且均伴随威胁、要挟等行为手段。尤其在涉黑恶案件中,行为人以威胁或者强制等手段完成形式上的商品买卖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的同时,如何定性更难以区分。本案被告人系利用跨境电商平台设计漏洞,滥用商标权对商标商品链接进行恶意编辑,对被害商家形成心理强制,最终达到交易商标权或所谓商品界面“编辑权”的目的。该行为模式具有较为自洽的“合法”交易外观,本案综合跨境电商平台规则内涵,交易背景,行为人采取手段及索取的对价比等,推断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意图,对其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电商平台上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索取钱财的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本案林某义等人早先同样是该平台的商户,亦曾受到过同种违法行为的加害,但在此后却完成了从“受害者”到“加害者”的极速转变,可见该类犯罪模式利益驱使力大,效仿成本低,组织形成快速,“合法外观”迷糊性强。虽说该案发生在跨境电商平台,但对国内电商环境仍然具有较强的警示性。因此,准确甄别和依法惩处同类违法犯罪分子,严格定性打准打实,不仅对提高国内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且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和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提升互联网空间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构建更高层次的网络营商环境。

  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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