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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本是享受美食、放松身心的乐事。然而,如果在餐厅不慎滑倒发生意外,不仅可能造成身体损伤,还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与困扰。这类事件发生时,责任归属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里?消费者自身是否存在疏忽?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甲公司经营的饭店就餐时,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约3分钟,服务员到王女士摔倒的地方擦拭了地面。随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甲公司作为饭店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负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排除其经营场所安全隐患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视频中甲公司服务人员至王女士摔倒处擦拭地面的行为,以及在场人员陈述、证人证言,事发时地面并非干燥状态,甲公司存在疏忽管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认定甲公司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女士自身承担4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餐厅经营者属于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综合把握:一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作为判断的标准和依据。二是合同标准。合同约定标准也是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的依据。三是行业标准。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同行业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水平。四是善良管理人标准。在缺乏前述明确标准时,以一个理性、谨慎的管理人应尽到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衡量。本案中,甲公司作为饭店的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排除地面湿滑安全隐患,违反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法院需综合权衡安全保障义务人与被保护对象双方的因素。一方面,需考量安全保障义务人(经营者)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合同约定、预防成本及预防能力等因素;另一方面,也要审查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对象(消费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过失行为,是否故意进行风险行为以及其行为的可预见性。本案中,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特别是未注意脚下安全,存在一定过失,故相应减轻了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餐厅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避免顾客人身、财产受损,餐厅经营者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些措施着重体现在几个方面:确保餐厅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合理设置座椅、线路、台阶、展柜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在清洁作业(如拖地)时,设置防滑警示牌并提醒顾客注意,清洁后确保地面干燥;针对潜在风险采取对应预防措施,如及时疏导用餐排队的人群,避免出现拥堵踩踏;发生意外后,须及时救助伤者,采取联系家属、救护送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消费者在餐厅用餐时,也应增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进入餐厅后,注意观察地面状况,如遇清洁作业或地面湿滑区域,尽量绕行并谨慎通过。若不慎摔倒,应第一时间联系餐厅工作人员,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如拍摄地面状况、留存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等)。前往医疗机构诊治,妥善保存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 曾紫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