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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这是八步区首例因非法采挖、交易野生兰花而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刘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到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公会镇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35株用于家中种植和出售。期间刘某向李某购买32株野生兰花。经鉴定,这些野生兰花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李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野生兰花生长期漫长、生态价值极高,是生态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9月起,《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名录》将野生兰花(除兔耳兰外)全部纳入国家二级保护范围,任何非法采挖、买卖行为均构成犯罪。
一草一木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株野生兰花的背后,是维系山川灵秀的生态密码,是子孙后代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根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保护好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者:莫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