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云上法庭促调解 能动司法解纠纷
——远程视频开庭调解个人合伙纠纷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积极司法、能动司法,力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9月11日,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口头达成合伙协议,合伙开办某某箱包制造厂。2023年9月21日,箱包制造厂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李某某。三人约定盈利和亏损平均负担,原告石某某负责业务、被告杨某某负责生产管理、被告李某某负责采购及财务。合伙初期,原告石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各投入29678元,箱包制造厂在经营了一个多月后,原、被告因为经营理念发生分歧,决定解散合伙关系,由被告李某某一人继续经营该箱包制造厂。2023年10月25日,原、被告在清算合伙账目过程中发生分歧,三人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原、被告仍未就合伙事务中的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石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某、杨某某退还其在合伙期间投入的股金、企业盈余、租房押金、运费等合计33904元。
案件受理后,本案被告杨某某系河南籍人,常住地亦为河南。经与被告杨某某联系,得知其因路途遥远,且因事务繁忙,短期内难以到法院参加庭审,承办法官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采用云上法庭远程开庭的方式,快速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原、被告的意见,本着帮助当事人更好、更快、更高质量解决问题的原则,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审视问题,耐心帮助原、被告对合伙期间的收入、支出等逐项核对,并认真分析各方的计算方式,从中找出存在的差异与分歧,向原、被告明理释法,最终促使原、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石某某合伙期间投入的股金、垫付款及盈余款等总计27983元。该案的成功调解是承办法官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努力将调解的作用落实到实处,寻求案件处理最佳方案,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个人合伙起源于家族共有,具有悠久的历史,凭借着易启动、资源共享、分散风险等优势,在现代的经济社会中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由于个人合伙入伙、退伙常伴有合同、协议不规范的情况,当合伙经营的合伙人理念不同或意见产生分歧的时候,极易导致合伙关系终止,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后续的问题。对于该类纠纷,一旦诉至法院,说明合伙关系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在调解上将会更有难度。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注重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规范个人合伙活动,引导个人合伙经营签订合伙协议,并谨慎规范起草合伙协议书,审查各方权利义务,以此更有利于合伙人的履行,有利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常继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