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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智能手机和微信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微信群聊也成为人们交流沟通和了解信息的重要渠道,但在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稍有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及纠纷。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被告王某在原告梁某处维修摩托车,因维修事宜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王某仍心存芥蒂,后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梁某维修摩托车坑人、不干人事、大骗子”等。原告梁某认为被告王某发布的信息给其名誉及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在经过多次与被告王某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在微信交流群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仍未减少。承办法官在安抚双方的情绪后,悉心听取了各自的诉求和意见,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调解更有助于实质性解决矛盾。于是耐心安抚,认真解释,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考虑到被告王某发布信息所在的微信群中并未有人进行评论,且其中一个微信群已经注销,影响范围较小、程度较轻,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帮助当事人分析处理案件的不同方式对双方的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解释下,被告王某对自己冲动之下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当庭向原告梁某赔礼道歉,原告梁某也原谅了被告王某的行为,并不再主张损害赔偿,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如今,微博、微信、抖音等多种社交软件的产生,使信息的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绝不能借此便利随意泄愤及发布不正当言论,将“便利之所”变成“是非之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都应当把握尺度、实事求是、遵规守纪,一旦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常继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