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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至26日是第13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可是却与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在你我身边随处可见的各种商标,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载体。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张某某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合力牌”叉车,后独自或者伙同代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对外销售牟利,对外销售的叉车共计30余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经权利公司认定,涉案叉车均系假冒“合力”“HELI”商标的叉车产品。
2020年10月22日,通州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通州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使得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难以得到保障,不仅直接造成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损失,还会对商标权人的企业形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阻碍企业的市场占有、创新研发、扩大规模等长期发展,破坏正常健康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了解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才能守护智慧凝结出的无形资产,让创新迸发出更大的活力。
检察官提醒:
1.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守住合法经营的底线。商标是企业宝贵的资产,一方面,应加强构建完善的保护体系,掌握应对隐患风险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成果,侥幸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将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2.消费者要增强鉴别能力,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不盲目追求低廉的价格,选择商品时仔细辨别商品外观、包装、商标等关键信息,注意学习、更新消费知识,培养健康合理的消费习惯,不助长假冒商标商品流通销售的生存空间。
3.掌握维权方法,勇于和侵权行为做斗争。健康的营商环境需要多方参与者共同维护,发现侵权行为,要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配合调查侦查工作,运用法律的武器治理侵权乱象。
知多一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
“商标”
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记。
“商标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