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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供热具有极强的季节性、时效性,供热季前煤炭储备是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的关键环节。煤炭供应商拒不履约,容易造成供热企业燃料缺口,直接影响民生供热稳定。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冬季供热典型案例。其中,发布的“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煤炭采购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热力公司上游企业未依约履行供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显示,某热力公司为区域供热保障企业。2024年10月15日,某热力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某热力公司向某服务公司采购二类烟煤5000吨,合同总金额3856500元,合同订立后15日内完成全部供货与验收。
合同签订后,某热力公司多次催告交货,某服务公司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交货义务。为保障供热,某热力公司另行采购煤炭。后某热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务公司经多次催告,在合理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煤炭交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某热力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某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案涉煤炭采购合同,并由某服务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本案判决已生效。
最高法表示,此案系涉民生供热保障的煤炭采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服务公司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利于弥补供热企业损失,提升供热企业持续稳定供热能力,引导供热上游相关市场主体恪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煤炭供应等合同义务,承担民生保障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