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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地震避险提前返家遇车祸
法院判决应予认定工伤厘清特殊紧急情形下通勤工伤认定边界
本报记者 徐鹏
2026年10月,《法治日报》记者获悉,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及待遇认定行政案件。该案核心争议为劳动者因地震不可抗力避险提前返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定“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法院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厘清特殊紧急情形下通勤工伤认定边界,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3年9月,某人力资源公司聘用柴某某担任学校食堂炊事人员,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柴某某同时与任职学校签订《食堂炊事员聘用合同书》,劳动报酬由某人力资源公司统一发放。
2023年12月,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发生地震,民和县震感强烈。为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学校紧急通知在岗工作人员就近返家避险。柴某某遵照学校避险统一安排,凌晨从工作地步行返回住所,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柴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柴某某向青海省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海东市人社局经核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柴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原告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均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结合本案事实,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工作地至住所地的常规通勤路线,符合工伤认定空间要件,柴某某提前离校返家并非个人擅自离岗,而是响应学校应对地震灾害的统一避险安排,出行目的为正常下班返家,符合日常生活及工作常理,出行时间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针对原告提出的柴某某系擅自提前离校、超出正常通勤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意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全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柴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法定认定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表示,“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局限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固定上下班时间,通勤行为的合理性、目的性、正当性是核心判断标准。劳动者因地震、洪水、暴雨等不可抗力灾害或紧急避险需要,遵照单位统一安排提前离岗返家的通勤行为,同样属于合理通勤范畴,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审理有效统一了特殊应急场景下的工伤认定尺度,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温度。
法官提醒,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实行用人单位举证倒置原则。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否认工伤事实的,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的,其抗辩主张依法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