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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银发老人重返职场受伤,公司能否以一纸协议免责呢?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法院酌情认定劳务者自负30%的过错责任,用工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1日,甲方某幼儿园与乙方钱某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生活教师工作,其间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工伤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2025年2月13日上午,钱某在幼儿园操场陪同幼儿户外活动时,一幼儿骑车从钱某后侧驶出与之发生接触,导致钱某倒地受伤。之后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事先约定予以免除,案涉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某幼儿园一方责任,应属无效。因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幼儿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钱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赔偿责任的最终分担,还需结合钱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判断。
此案中,钱某作为幼儿园的生活教师,应在工作中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操场上陪同、照顾学生活动时,其明知有幼儿骑自行车活动,但未及时注意幼儿的活动状态,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失,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钱某自负30%的过错责任,某幼儿园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再返聘,与用工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对于提供劳务者所受损害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通过分析各方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综合认定责任。第一,损害是否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第二,接受劳务一方有无过错。第三,提供劳务一方自身有无过错。
法官提示,无论是劳务者还是用工方,只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操作流程,留存关键证据,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发生。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供稿:北京二中院立案庭 刘欣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