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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审判流程全覆盖

来源:法治日报2026-10-22 09:26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审判流程全覆盖

  本报记者 张昊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6件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人民法院司法人员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范围

  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孙镇平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废止,对人民法院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需要明确司法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规则、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条例》制定出台,以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基本依据,对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领域具体细化。《条例》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

  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司法责任追究实现司法审判流程全覆盖。无论是立案、审判、执行环节,还是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司法责任。

  孙镇平说,制定出台《条例》,就是要用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司法公正,发出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确保审判权的行使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实现追责与保护一体化

  记者注意到,《条例》对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规则、程序、权利救济和履职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实现责任界定精准化,以是否违反审判职责、有无主观故意、有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司法责任追究的核心判定标准,严格区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与办案瑕疵问题,科学精准认定和追究司法责任。《条例》明确,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追究司法责任;如果属于一般过失,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实现追责与保护一体化,认真落实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理念,坚持以最严格的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同时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依法履职不受责任追究。《条例》要求,对于司法人员履职中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为司法人员澄清正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旗帜鲜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什么样的情形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最高法督察局局长廖向阳说,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司法责任。《条例》第八条,列举了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八种行为表现并加上兜底条款。比如,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合议庭评议或者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进行裁判的;违反规定严重侵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

  “因重大过失违反审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应当追究司法责任。”廖向阳说,《条例》第九条,同样列举了履行审判职责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行为表现,并加上兜底条款。如因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证据规则错误采信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案件办理或者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遗漏案件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依规履行审判职责,导致审计、鉴定、评估、拍卖中存在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从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的角度出发,对免予追究司法责任、不予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仍可视情况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第一种形态’处理。”廖向阳说。

  防止过度追责不当追责

  按照《条例》要求,人民法院对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责任追究,会综合考虑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后果等情况,科学精准、宽严相济地进行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不得追究责任?廖向阳说,《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七种情形并加上兜底条款,明确审判人员依法履职,即使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比较典型的情形有,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当事人或者其他个人、单位的过错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但审判人员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因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致使裁判结果出现错误等。上述情形中,审判人员不构成失职失责,不得追究责任。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审判工作中,虽有严重后果发生,但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按照《条例》要求,既保障责任严格落实,又防止过度追责、不当追责,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廖向阳说,《条例》还明确规定,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中存在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作差错,而且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进行责任追究。

  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认为司法人员违反审判职责,如何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以便于启动追责程序?

  “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督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最便捷的渠道是通过‘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平台进行网络举报。”廖向阳介绍了《条例》所明确的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来源渠道。

  廖向阳说,从人民法院外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人民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监督反映,网络舆情反映,上级领导机关及相关单位交办移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线索来源主要有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工作发现、通过筛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填报信息发现、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倒查发现、在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等。

  廖向阳说,《条例》建立了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的移送机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被评为最差等次的案件、因存在相关问题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以及有关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并向人民法院通报的关联案件,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中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督察部门,畅通问题线索来源渠道,确保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实质化运行、常态化开展。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4件为追究司法责任典型案例,2件为保护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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