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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却未进行相关文保审批,不顾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工的要求,为追求企业效益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严重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导致秦直道遗址部分本体灭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10月10日,为依法打击、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精选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6个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记者注意到,发布的上述“郭某军故意损毁文物案”中,最高法明确,对片面追求企业效益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致使文物灭失的,依法定罪处罚。
秦直道是秦代修筑的一条交通干道,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条“高速公路”。2006年5月,秦直道遗址被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案情显示,2012年5月,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某煤矿在秦直道遗址保护范围内施工,遂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送达矿长被告人郭某军,同时责令停止施工等候处理。8月,某煤矿因生产需要向市煤炭局报送优化设计说明书。10月,市煤炭局批复同意初步设计,明确规定涉及到地面文物保护事项的须经文物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动工,并在附件中载明煤矿矿界及秦直道遗址的具体坐标。郭某军收到上述停工通知及文件后,未进行文保审批,未采取避让措施,继续组织煤矿施工。
经鉴定,2014年度某煤矿的开采范围与秦直道遗址本体重合,导致该段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
2024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就某煤矿损坏秦直道遗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某煤矿赔偿被损毁秦直道遗址的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某煤矿已缴纳相关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军作为煤矿矿长,明知矿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直道遗址,在有关单位下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严重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据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军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郭某军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部门表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需要全社会共同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文物,生产企业不得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由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