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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用款人逾期不还,产生的还款责任、征信受损等后果都将由“信用出借人”承担。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信用外借”引发的民事和刑事纠纷,清晰地展现了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崔某通过朋友认识朱某,朱某表示其可以帮助崔某提升信用卡额度,且其有用款需求。崔某遂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给朱某使用,并约定谁刷卡用钱谁还清账单。2024年12月,崔某发现朱某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银行从案涉信用卡绑定的崔某名下的借记卡中自动扣款。崔某遂联系朱某,朱某才告知崔某,其早已将案涉信用卡转交给自己的另一个朋友宗某使用。
随后,崔某通过微信向朱某、宗某催款,要求二人偿还自动扣款的46759元,其间,宗某通过朱某及直接向崔某偿还共计18838元。之后因朱某、宗某一直未归还案涉信用卡,亦不偿还剩余欠款,并且宗某失联,故崔某自行偿还信用卡剩余欠款及罚息30267.71元(其中还款本金为29952.7元)并销卡。崔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宗某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利息。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借用人,实际是允许借用人通过信用卡进行融资消费,但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资金不是持卡人的自有资金,持卡人与借用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崔某将其名下信用卡给朱某使用,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将信用卡转交宗某使用未经过崔某同意,则朱某应对宗某的行为承担后果,赔偿崔某相应损失。对于赔偿范围,银行从崔某借记卡中自动还款扣划46759元,宗某在微信中表示同意偿还崔某上述被扣划的欠款,宗某自愿加入债务,应在其同意的范围内与朱某一起向崔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宗某已偿还崔某18838元,则朱某、宗某还应连带偿还崔某剩余27921元。对于崔某自行清偿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952.7元,现无证据表明宗某同意偿还崔某,故应由朱某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宗某连带偿还崔某27921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朱某偿还崔某29952.7元。
以案说法
法官认为,崔某将信用卡给他人使用,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信用卡后,持卡人仍是信用卡的还款主体,当实际用卡人不能偿还时,持卡人必将承担还款责任和信用风险。并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发放的信贷资金,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由此,持卡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实际用卡人返还借款时,会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偿还本金和较低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他利息及罚息等仍然需要持卡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当持卡人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时,至少面临三重风险:
一是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风险。用款人可能失业、失信,甚至再将信用卡转借给更不可控的第三人。一旦转借链条上的任何一环断裂,持卡人都将承担最终的还款责任。
二是个人征信记录存在异常的风险。逾期还款的信息会被如实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在信用报告中保留五年,可能影响后续申请贷款。
三是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如果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套现牟利,甚至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将不仅面临财产损失,还可能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供稿:北京一中院审管办 吴炜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