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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员工的73万余元工资,一拖再拖,然而,老板却玩起“人间蒸发”,面对这样的恶意欠薪,法院如何亮剑?一起来看看福安法院审结的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间,柯某某、李某共同经营福安市某建筑公司,柯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和经营公司;李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地监理,负责管理工地事务等。2023年3月8日,杨某(另案处理)入股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同年8月,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52名员工工资共73万余元。同年12月,福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结算并付清拖欠工资。该公司、柯某某、李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并逃匿。2024年12月,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5年1月,李某主动到案。其间,柯某某、李某、杨某三人支付上述52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取得谅解。2026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柯某某、李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某建筑公司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切实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针对涉案企业拖欠52名劳动者共计73万余元劳动报酬,且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以逃匿方式规避责任的行为,法院依法对涉案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明确释放了恶意欠薪“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对同类用工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与此同时,法院充分考量案发后欠薪已全额清偿、劳动者出具谅解的悔罪情节,依法作出从宽处理,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柔性司法、化解矛盾的温度。该案以“单位罚金+个人刑罚”的双罚裁判思路,既警示所有用工主体与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履行工资支付法定义务,绝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也有效达成了“惩处一个、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社会效果,对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