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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7日首届海丝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会议上,厦门中院与厦门仲裁委联合发布全国首批司法支持仲裁调查令典型案例,协同助力海丝法务区进一步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仲裁“取证难”长期制约仲裁公信力与审理效率。2023年11月7日,厦门中院依厦门仲裁委申请,发出全国首份司法支持仲裁取证的调查令,在全国首创仲裁调查令机制。
截至2026年8月31日,厦门仲裁委申请开具仲裁调查令83件,厦门中院签发78份,准予率93.98%,被取证机构配合率100%,是全国实施该机制最早且数量最多的法院和仲裁机构。

这一制度创新,为《仲裁法》相关条款的修改,积累了实践基础。2026年3月1日新《仲裁法》施行,司法支持仲裁取证正式成为国家立法规范,厦门中院与厦门仲裁委于同日联合发布了仲裁调查令实施情况报告。
厦门司法支持仲裁的经验做法,被中国国际商会推广,在最高法院专题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入选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和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海丝法务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影响力的提升,厦门中院司法支持仲裁调查令适用范围适时扩大。所在地为厦门的仲裁机构、仲裁地为厦门的国际仲裁案件、仲裁地为厦门的临时仲裁案件,均可以向厦门中院申请调查令,由厦门国际商事法庭集中办理。
01
全国首份仲裁调查令
继承人信息调取,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


案情简介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因合作某房产销售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A应向B指定账户支付意向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万元,B应在收到款项后180日内办妥7名业主的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该物业内全部租户/住户的清退及户口迁出工作,否则全额退还款项。A依约付款后,B未能履行约定义务,A遂提起仲裁,请求B返还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B去世,仲裁程序推进受阻,需依法确定仲裁程序承继主体。
调查令情况
A向仲裁庭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取B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信息。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确定仲裁承继主体、推进案件审理的关键性必要证据,当事人及仲裁庭均无法自行收集,同意该申请,于2023年10月9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调查令申请条件,予以准许,并于2023年11月7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成功调取B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及户籍信息,A据此申请变更仲裁被申请人为继承人C,仲裁庭依法准许该变更申请。
裁决意见
C在审理中辩称,其已通过公证声明方式放弃继承B的全部财产,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仲裁庭经审理认为,C虽经公证声明放弃继承B的全部财产,但其是否实际从B处获得财产,尚无法认定;若C确实未曾取得B的遗产,仲裁庭即使裁定其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也不会损害C的合法权益。该处理方式既充分保障申请人A的合法权益,又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与仲裁资源。最终仲裁庭裁决:C在继承B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A返还案涉200万元意向金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份商事仲裁调查令,首次以司法文书赋予仲裁调查取证强制效力,从制度根源上解决仲裁庭无强制取证权的难题,实现仲裁程序与司法保障无缝衔接。该案为新仲裁法第五十五条提供了源头实践样本,确立了全国仲裁调查令操作范式,标志我国司法支持仲裁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02
厦门首例市外仲裁调查令
金融借款继承人身份查明,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案情简介
申请人A银行与被申请人B签订《个人授信协议》,A银行依约向B发放贷款合计243万元。贷款到期后,B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B死亡。A银行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B的父亲C、母亲D、配偶E在继承B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被继承人B户籍不在厦门市内,仲裁立案时无法准确获取继承人身份及亲属关系信息,案件审理与程序推进存在障碍。
调查令情况
A银行向厦门仲裁委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向B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B的户籍资料、亲属关系证明。厦门仲裁委经审查认为,调取户籍及亲属关系信息系确定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保障仲裁程序合法推进的必要证据,且无法自行收集,同意该申请,并于2025年1月7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5年1月17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前往B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成功调取相关材料,A银行据此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厦门仲裁委经审查予以同意。
裁决意见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庭审前仲裁庭收到一份落款为C的未经公证《放弃继承声明书》,因C、D、E均未到庭,仲裁庭无法判断该声明书是否为C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核实D、E是否放弃继承。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C、D、E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未说明遗产管理情况,均有义务妥善管理遗产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遂裁决C、D、E以所得B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A银行清偿案涉贷款本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厦门首例市外仲裁调查令,突破了行政机关属地管理的限制,建立跨区域取证协同机制,有效解决金融借款仲裁中“债务人死亡、主体难查明”的高频难题。该案充分彰显了调查令对金融债权安全与程序安定的保障作用,为金融类仲裁高效审理、风险防控提供可复制路径。
03
厦门首例省外仲裁调查令
跨境身份信息调取,保障民间借贷债权


案情简介
申请人A系中国内地居民,被申请人B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向B出借1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B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A遂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B清偿借款本息。因B为香港居民,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B的护照、身份证件、住址等信息,仲裁送达与事实认定存在障碍,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调查令情况
A向厦门仲裁委直接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调取B的护照、身份证件、住址信息。厦门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案涉身份及出入境信息系案件审理及完成有效送达的必需材料,当事人客观上无法自行获取,同意该申请,并于2025年5月7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5年6月3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前往前述机构,成功调取相关信息。
裁决意见
B未到庭参加仲裁,申请人A就案涉借贷关系及欠款事实已尽合理说明及举证义务,结合调查令调取的主体身份信息,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仲裁庭依法支持A的仲裁请求,裁决B向A清偿案涉借款本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厦门首例省外仲裁调查令,打通跨省、跨境主体信息取证通道,破解了涉港澳台案件“送达难、查明难”突出问题。该案凸显了调查令在跨境纠纷中的制度价值,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重要实践支撑。
04
厦门首例涉外仲裁调查令
海关数据调取,精准认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生产境外P公司自行车轮圈产品,未经A公司许可,B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与P公司对接订单业务。2023年7月,B公司擅自向P公司发送低于A公司报价的报价单,并直接承接订单,导致A公司与P公司合作破裂。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其可得利益损失,遂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赔偿损失561万余元。
调查令情况
仲裁审理中,A公司向仲裁庭申请调取2023年7月起B公司在厦门海关以P公司为境外收货人的报关单号及报关单,以固定违约事实与损失依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海关报关数据系认定B公司违约事实、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关键证据,同意该申请,并于2024年5月16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7月29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向厦门海关调取相关材料,查实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B公司向P公司直接出口轮圈金额达580余万元。
裁决意见
仲裁庭认为,B公司单方报价并直接接单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结合B公司自认利润率及违约情节,仲裁庭按合理标准计算违约损失,最终酌定赔偿金额,依法支持A公司的合理诉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厦门首例涉外仲裁调查令,通过司法协助获取海关核心数据,精准认定违约事实与损失金额,显著提升涉外仲裁裁判公信力。该案为涉外合同“可得利益损失举证难”提供成熟解决方案,契合国际仲裁证据规则,助力打造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与争端解决优选地。
05
仲裁调查令典型案例
发票抵扣信息调取,免鉴定高效结算工程款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揽某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劳务,B公司支付工程款前,A公司应先行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理正式结算,A公司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01000元,因B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按开票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调查令情况
A公司向仲裁庭申请调取涉案发票的认证抵扣信息,以证明B公司对工程款金额的确认。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发票认证抵扣信息直接关系工程款结算认定,属于案件核心事实证据,同意该申请,并于2023年12月4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1月9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前往税务机关成功调取材料,证实B公司已对案涉发票完成认证抵扣。
裁决意见
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开票为付款前置条件,结合建设工程领域交易习惯,B公司接收并认证抵扣发票的行为,应视为对A公司所开发票金额的确认,以及同意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在B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无需启动工程造价鉴定,仲裁庭直接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为3201000元,支持A公司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以调查令获取税务核心数据,避免冗长的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充分彰显仲裁高效、经济的制度优势。该案为建设工程纠纷“结算难、举证难、周期长”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强化仲裁在工程纠纷解决中的核心竞争力。
06
仲裁调查令典型案例
财政审核资料调取,准确认定工程结算价款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设备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造价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竣工结算总造价为准。A公司施工完毕后,案涉工程已完成财政审核。A公司向厦门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B公司抗辩称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工程款已全部付清。
调查令情况
A公司向仲裁庭申请向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调取案涉工程的财政审核及造价结论材料。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财政审核报告系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是认定工程造价与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同意该申请,并于2025年11月11日开具调查令转交函,提请厦门中院开具调查令。厦门中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于2025年11月21日开具调查令,代理人持令成功调取工程审核报告与造价结论。
裁决意见
仲裁庭查明,B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早于财政审核报告出具时间,该款项应认定为工程进度款而非结算尾款;财政审核报告载明金额与申请人主张的已付款、欠付款合计金额一致,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仲裁庭据此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典型意义
本案借助调查令获取法定结算依据,精准厘清工程款争议,确保裁判事实清楚、依据合法。该案进一步拓展了仲裁调查令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程中的适用场景,是诉仲衔接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示范样本。
供稿:国商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