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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送餐途中受伤后,保险公司能否以“不是雇员”为由拒赔?
寿宁法院审结一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何某是一名外卖配送骑手,受杭州某商贸公司管理,负责指定区域的订单配送。2025年8月3日9时41分,何某上线开工,2分钟后,收到当日平台派发的首笔订单。9时48分,何某驾驶摩托车前往取餐途中,在寿宁县鳌阳镇笔架山路口发生侧翻,导致其右肱骨近端骨折、多处挫伤,车辆损坏,该订单随后被平台改派。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医治疗,住院治疗8天,实施内固定术。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工伤九级,后续取出内固定物,预估费用约1万元。
某商贸公司为何某投保了两层保险:甲保险公司的“骑手保”综合保险(死亡伤残保额65万元、医疗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每人伤亡限额55万元,作为补充保险)。事故发生后,两家保险公司均以“不存在雇佣关系”为由拒绝理赔。何某遂将两家保险公司诉至寿宁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保险公司“骑手保”的特别约定已明确,用工关系证明可凭平台接单信息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本案中,该商贸公司提交的排班记录、当日订单详情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何某事发时已上线接单配送。同时,乙保险公司保单所附《被保险雇员清单》中亦明确列有何某姓名。两家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并出具保单时,已对何某的雇员身份作出事实确认。虽然何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结合用工管理事实,何某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以“承揽关系”为由拒赔,与合同约定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采纳。在此基础上,法院严格依照两份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逐项核定各项赔偿项目及责任主体,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何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乙保险公司支付6万余元,同时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平台企业常以“承揽合同”“合作协议”替代用工合同,试图规避用工责任,但在商业保险的语境下,应当优先尊重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并出具保单,即已认可被保险人的雇员身份,事后以“承揽关系”为由拒赔,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违诚信原则。
当前福建省已建立“法定职业伤害保障+企业商业补充保险”的新业态劳动者保障体系,平台及配送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参保义务。骑手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留存接单记录、医疗票据、事故认定书等关键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提醒:骑手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内容、理赔限制等关键约定,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