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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租赁纠纷频发,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怠于履行生效判决。
近日,福鼎法院执行干警跨越1600公里远赴贵州,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
某工程项目负责人姚某因施工需要,与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合作,向浙江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赁建筑施工设备(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三方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履行期间,浙江某公司依约提供设备,保障项目施工正常推进,但湖南某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租金。设备归还后,经结算,尚欠租金及设备维修杂费共计11万余元。浙江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湖南某公司及姚某一并诉至福鼎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湖南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维修杂费11万余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姚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查控发现,湖南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姚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持有一处不动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督促姚某履行义务,其虽口头承诺付款,却始终未见实际行动,侥幸心理明显。为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毅然奔赴1600公里外的遵义市,对涉案房产开展现场勘查评估工作。
在强制执行威慑下,姚某的态度发生转变,表示愿意配合履行。在此基础上,执行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处置措施,而是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远程协商。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浙江,执行法官灵活运用“一张网”办案平台,在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认最终还款金额。当天,姚某便将全部款项汇入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无论身在何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容推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财产查封、拍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法律惩戒。下一步,福鼎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让胜诉当事人手中的“纸上权利”兑现成“真金白银”,以执行实效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