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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是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管控,区域内地形地貌、原生植被、自然景观依法受保护,禁止擅自改造硬化、搭建构筑物。
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鲜活案例传递法治声音。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柯某诉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案”中,法院明确,当事人即便取得山地果园承包经营权,开展农林经营活动也不得突破风景名胜保护强制性规定,不得在核心保护区内擅自硬化场地、改造地形地貌。
案情显示,1996年,柯某与某公园建设管理处、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合作开发山地果园协议书》,取得案涉山地果园经营使用权。
2023年,柯某在鼓浪屿—万石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一级保护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某路东侧,实施果树下铺砌石板、堆放石块、水泥硬化地面、搭建建筑物等行为,改变原有地形地貌,破坏景区自然景观与生态环境。
经核查,涉案违法区域面积4351.05平方米,其中61.95平方米建筑物已在另案拆除决定中处置。某区城管局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9000元(已扣减另案61.95平方米部分)。
柯某不服,以存在一事两罚、程序违法、越权执法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地块属于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一级保护区,柯某铺砌石板、堆放石块、硬化地面、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直接改变地形地貌、损毁景区原生自然景观,属于《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制的破坏地形地貌行为。
法院认为,某区城管局依法享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领域集中行政处罚权;前案拆除决定与此次行政处罚针对不同违法评价维度、适用法律及处罚种类各不相同,不构成一事两罚。
此案中,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严守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底线,明晰经营自主权与生态保护义务的界限,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开发利用以生态保护为前提”的理念,助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与生态资源长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