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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经营人不再背负377万余元行政罚款
宁夏检察强化涉企行政案件监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申东
本报通讯员 单曦玺 刘晓晔
“犯了错,我愿意承担后果、接受处罚,但处罚应当公平公正。”谢某某说。近日,随着法院撤销准予对谢某某强制执行行政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377万余元的裁定,其终于等来期盼已久的公正。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强化涉企行政案件监督,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取得的实在成效。
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的某电音剧场工商登记经营者为谢某某,实际经营者则为张某某。2023年3月,张某某通过网络,以24.6万元的价格购入638瓶洋酒用于销售,其中以调酒方式售出3瓶,剩余635瓶被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强制扣押。经鉴定635瓶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75万余元。同年8月21日,行政执法机关对某电音剧场作出没收侵权洋酒,并处违法经营额2.5倍,即188.5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局以某电音剧场销售侵权洋酒的行为涉嫌犯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因某电音剧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对其加处罚款188.5万余元,并于2024年4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377万余元。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执行期间扣划谢某某存款4406元,查封其名下房产2套、车辆2台,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24年5月24日,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张某某为某电音剧场的实际经营者,案涉侵权洋酒均由其购买并对外销售,遂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某依法缴纳了全部罚金。
“实际经营人是他,为什么让我背负数百万罚款,还查封我的资产?”2025年1月10日,谢某某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向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该案存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有新证据证实本案存在不准予执行的法定情形等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同一违法事实的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均属财产惩戒范畴,应当坚持‘刑事优先’‘一事不再罚’原则。”办案检察官、兴庆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马智慧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该案中,行政机关明知案件存在涉嫌犯罪情况,仍先进行行政罚款再移送司法机关,属于程序违法。同时,行政执法机关未查明实际经营状况和违法行为实施者,将谢某某列为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未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及是否有充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继续执行裁定明显损害谢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纠正。
2025年9月25日,兴庆区检察院向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2026年3月24日,兴庆区法院撤销原行政裁定,不准予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377万余元。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日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主任陈宁辉告诉记者,2025年以来,宁夏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通过强化对涉企行政生效裁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有力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涉企行政执行监督要点及法律依据》,对全区涉企行政执行案件中信用惩戒措施、失信限高信息删除不及时等问题进行排查梳理,选派检察官参加市场监管、医保等领域行政案件专项评查,拓展案件线索。
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针对涉企行政生效裁判、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检察建议44件,同期采纳检察建议33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27.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