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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服现役年限俗称“军龄”,是军人肩负国防重任的重要体现,承载着军人保家卫国的奉献与担当。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涉军维权司法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涉军维权的坚定立场。
记者注意到,发布的案例“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纠正用人单位不当行为,为用人单位落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指引,既有力维护了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军人奉献国防的尊荣和价值。
案情显示,刘某系退役军人,入伍证明及退伍军人优待证中载明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退役后,刘某参加工作,自2002年11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1月,某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发现,公司在核算自己累计工作时间时未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导致双方核算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不一致。刘某认为,服现役年限应当计入工龄,自己的累计工作年限已达20年,应当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
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将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纳入累计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的依据并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刘某提交的入伍证明、退伍军人优待证能够充分证实其服现役年限为2年1个月,该期间应依法计入工龄,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应纳入累计工作时间,用以核算带薪年休假天数。
最终,法院结合刘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在某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以及已休假情况,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