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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就反网络暴力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央视网2026-07-30 09:30

  央视网消息:据“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消息,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加强反网络暴力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加强反网络暴力工作,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下列活动:

  (一)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以下简称网络暴力信息);

  (二)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

  (三)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

  (四)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条防范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网络暴力活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提供和使用网络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通过网络暴力活动实施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坚持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的原则,倡导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采取措施防范治理网络暴力。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国务院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地方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网络暴力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治理和救助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暴力防范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鼓励积极制定网络暴力治理相关技术标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网络暴力治理能力。

  第九条国家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培育和提升公民网络素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网络暴力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承担网络暴力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升公民反网络暴力意识和能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将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

  报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加强新闻报道、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

  第二章 平台治理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投诉举报等反网络暴力相关制度,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的监测、识别和预警。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的,不得利用算法推荐等技术推送相关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对异常账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并采取风险行为警示、流量限制、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在显著位置添加网络暴力风险标签,提示用户文明互动、理性发言;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义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的防范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等制度,增强网络暴力信息溯源能力;发现存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信息溯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防护选项。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风险可能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及网络暴力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未成年人模式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其监护人提供接受网络暴力安全风险提醒、了解相关网络服务使用情况等功能。

  第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细化所提供服务相关网络暴力信息分类和识别规则。

  第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措施,防范网络暴力信息发布、传播;发现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及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对存在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以及利用网络暴力活动实施营销炒作等情形的网络账号,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和相关网络账号的,应当及时保存网络暴力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依法维权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用户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暴力活动,防止信息扩散。

  第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含有虚假或者误导等内容的网络暴力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将涉及网络暴力违法违规活动相关情形纳入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依法依约降低相关账号信用等级,并据以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用户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快速响应机制,定期开展网络暴力风险评估,发布网络暴力治理年度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网络暴力账号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章 政府治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根据网络暴力活动的类型、参与规模、影响范围、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

  第二十四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暴力治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或者调取证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因遭受网络暴力而面临人身安全危险状态的报案,应当及时出警并制止相关违法活动,依法处理、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网络暴力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平台、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进行信息公开、谣言澄清,防止网络暴力扩大化。

  第四章 社会共治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增强学生网络素养和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暴力,或者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十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行为自律规范,开展反网络暴力普法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指导会员增强网络暴力防范和治理能力,为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用户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实施网络暴力活动:

  (一)虚假注册或者批量注册网络账号,非法交易网络账号,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违规操纵榜单、热搜等重点环节;

  (二)操纵、利用多个网络账号从事虚假点击、投票、榜单、排行、评论、评价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蹭炒热度、推广引流;

  (三)违法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四)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明知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以下支持和帮助: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二)提供流量资金、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

  (三)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

  (四)非法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

  (五)其他为网络暴力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利用自身影响力实施或者组织、煽动实施网络暴力活动;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群组信息内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暴力活动。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发现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对违法违规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解除协议、通报平台等措施。

  发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直接或者组织、煽动、教唆、协助签约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对相关机构及其签约账号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纳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国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显著、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网络暴力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投诉、举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受理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网络暴力活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实际经营地、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代为申请。

  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移送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共享、立案协同、协助取证调证机制。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网络暴力报案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为网络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公安机关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中,发现符合自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网络暴力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十条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网络暴力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网络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网络暴力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对于受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当适用公诉程序的,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网络暴力活动涉嫌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致使网络暴力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涉网络暴力的案件,可以结合网络暴力告诫书、人格权侵害禁令等,认定网络暴力的违法犯罪事实。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六条对于社会高度关注、影响较大的网络暴力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清理订阅账号、责令限制功能、暂停或者限制营利权限、暂停相关服务、关闭账号或者禁止重新注册,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学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依规采取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范围内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限制账号功能等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第五十六条负有反网络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组织、策划、煽动、教唆网络暴力活动或者为网络暴力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组织或者个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暴力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法。

  第六十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有关立法工作安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国持续把网络生态治理摆在重要位置,有效遏制网络乱象,网络生态总体向上向好。但同时,网络暴力事件仍有发生,扰乱网络生态秩序,破坏营商网络环境。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为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坚持法治护航”“要统筹推进网络领域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网络暴力是网络生态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切实将有关部署转化为刚性的制度规范。 二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暴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已成为社会反响强烈的网络乱象之一,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特别是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连续多年成为全国两会建议提案聚焦的重要议题。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充分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建立健全反网络暴力法律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反网络暴力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但相关立法还比较分散,基本概念、平台主体责任等还不够明确。同时,从网络暴力治理实践情况看,网络暴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等方面顶层设计还需完善。亟需制定《反网络暴力法》,进一步完善反网络暴力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制度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起草过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赴地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和地方有关单位意见,与全国人大代表、平台企业等进行交流。系统梳理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认真总结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实践经验,为《反网络暴力法》立法工作提供扎实基础。 二是充分征求部门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按照“综合治理、协同管理”的治理思路,聚焦各方关注的网络暴力治理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起草《反网络暴力法(部门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意见。 三是修改完善制度条款。结合各方面意见,就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依法开展有关立法评估后,形成《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拟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网络暴力概念定义和治理原则。对网络暴力内涵外延进行界定,拟规定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明确国家坚持源头防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协同共治、依法治理的原则,倡导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采取措施防范治理网络暴力。

  (二)规定网络暴力治理体制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整治网络暴力犯罪;国务院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网络暴力活动。

  (三)压实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监测识别机制和防护功能,发现存在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实施其他网络暴力活动风险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开展信息溯源,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建立健全网络暴力辟谣机制,完善涉网络暴力账号处置的申诉渠道,并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明确大型网络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特殊义务。

  (四)优化网络暴力政府治理。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对网络暴力进行分类治理。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可能被利用实施网络暴力的社交、医疗、地理位置等涉及的个人信息实施重点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网络暴力信息,及时进行信息公开、谣言澄清,防止网络暴力扩大化。

  (五)深化网络暴力社会共治。规定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教育,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暴力或者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监护人。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活动。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不得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网络暴力司法保护。规定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居住地、侵权行为地等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公安机关接到网络暴力报案或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取证、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对于网络暴力受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遭受网络暴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等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网络暴力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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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04:20
刘文郡:中国启动“人工智能+”行动,通过协同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与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让人工智能深度赋能千行百业。中国相继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人工智能+”国际合作倡议》,发布《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普惠计划》《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倡议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
2026-07-27 09:31
7月26日18时,水利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发布红色山洪灾害气象预警,江西南部、广东中北部局地发生山洪灾害可能性很大(红色预警)。涂勇介绍,主汛期山区降雨突发性强、峡谷汇水迅猛,进山务必提前关注山洪、暴雨预警,收到预警应立即取消行程。
2026-07-27 09:29
7月26日凌晨,今年第12号台风“红霞”在广东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沿海登陆。”  针对台风远距离水汽输送导致的暴雨预报难题,气象部门采用集合预报方法,通过多个模式、多个初始场的集成分析,量化预报的不确定性。
2026-07-27 09:28
眼下正是小龙虾上市的季节,走进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十字镇陈浅村潘氏龙虾万亩养殖基地,养殖户们正下田捕捞小龙虾。当前,全椒县稻虾综合种养面积36.5万亩,小龙虾年产量5.5万吨,稻虾全产业链综合产值34亿元、从业人数4万多人,小龙虾成了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之一。
2026-07-27 09:28
光明日报武汉7月26日电 记者王建宏、张锐从华中农业大学获悉,该校熊立仲教授团队近日鉴定出一个名为“ROAD1”的稻属特异抗旱孤儿基因,并发现携带这个功能等位基因的水稻在田间干旱条件下产量较对照显著提高。
2026-07-27 09:27
光明日报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张胜从自然资源部获悉,每年的7月26日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立的“世界红树林日”。自然资源部数据显示,自《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印发实施以来,我国完成新营造红树林约1.16万公顷(17.4万亩),是全球少数红树林面积持续增加的国家之一。
2026-07-27 09:27
国家药监局近日批准全球首个选择性食欲素2型受体激动剂上市,用于治疗16岁及以上青少年和成人1型发作性睡病。该药为原创靶点、新机制罕见病治疗药物,在中国、美国、日本、欧盟同步申报,我国率先完成审批,实现全球“首报首发”的历史性突破。
2026-07-24 08:55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国际电工委员会智能制造系统委员会近日发布IEC SRD 63459:2026《智能制造用例模板》国际标准。为此,国际电工委员会智能制造系统委员会于2019年成立首个工作组,组织各国专家制定国际统一的智能制造用例模板,以统一的方式描述、存储和使用用例。
2026-07-24 08:51
23日20时,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使用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天链二号06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
2026-07-2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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