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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5周岁)与胡某是亲戚。2024年9月,陈某随父母到胡某家中聚餐烧烤。胡某引燃炭火时,发现炭火燃烧不足,遂拿起酒精倒在木炭上,酒精爆燃烧伤陈某。事发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陈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9万余元。
胡某不同意赔偿,认为事发时自己将酒精倾倒在火星上,是因为自己缺乏常识,并不是主观故意。陈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液体酒精具有易燃性、易挥发性,使用不当易引发爆燃。本案中,胡某并非故意追求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但其向高温木炭中倾倒液体酒精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辩称陈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陈某距离烧烤架2米至3米,正常点燃木炭不足以烧伤陈某,陈某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故对胡某的抗辩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支付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2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光明网记者 陈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