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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该如何合法催收?实践中,个别物业公司为催收物业费,将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金额等信息在小区公告栏、业主群等处公开,由此引发隐私权侵权纠纷。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公示”欠费业主信息?合法催收与隐私侵权的边界又在哪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催收物业费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北京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管理规约》约定:“本小区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利:五、对欠交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业主进行公示和依法追讨。”
后因赵某未按期支付物业费,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多次张贴含有赵某姓名、房号、欠费日期和金额的《告知书》,并将其发布在四百余人的业主微信群中。赵某遂以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定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的行为不当,构成对崔某隐私权的侵害,判决物业公司停止张贴含有赵某个人隐私信息的催告通知,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向赵某道歉。
二审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致歉声明,赵某也表示之后将按期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将欠缴物业费《告知书》张贴在小区公示栏并发布在业主群,内容包括赵某姓名、房号、欠费日期和金额。在邻里相熟的社区场景下,以上信息在整体上已构成个人不愿公开且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物业公司将前述信息在小区公示栏及业主群直接公开,构成对赵某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公司辩称其依据小区管理规约授权书的约定对欠费业主进行公示,但任何约定均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考虑到物业公司主要系在小区公告栏、微信业主群发布相关信息,法院酌情确定其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法官提示
催收物业费,应尊重业主隐私权
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将欠费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金额乃至联系方式、车牌号等个人信息,在小区公告栏、电梯间、业主微信群等场所公开,甚至标注“老赖”“失信业主”等不当用语。此类行为的出发点虽是维护自身权利,但方式已然超出合理限度。应当认识到,前述信息在邻里相熟的社区中,整体上可构成个人不愿为他人知晓且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在催收过程中不当公开,可能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害。
同时,尽管小区《管理规约》等约定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公示方式进行催缴,但任何合同约定均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可以就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作出明确,但不得作为侵犯业主个人合法权益的依据。
催收物业费,应注意方式的合理性
实践中,不少业主也并非无故拒交,而是对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意见建议,物业公司可首先与业主友善沟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诉求,妥善化解矛盾分歧。
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可首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以及在业主住所张贴书面告知书等点对点方式,向欠费业主本人送达催缴信息,告知欠费金额、滞纳金及法律后果,并给予合理的履行期限。即使在小区公告栏等处公示,也应对姓名、房号、联系方式等进行充分的隐名处理。同时,还应注意催缴频次的合理性,不得频繁上门催缴,过度打扰业主的生活安宁。对于长期拖欠、经多次催告仍不缴纳的业主,物业公司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作者:北京一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范红萍 民二庭四级法官助理丁佳惠 光明网记者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