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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男子被母亲安排进重庆某戒网瘾机构;21岁女大学生因恋爱不被父母认可,被送入河南某戒网瘾学校……一段时间以来,多篇关于特训机构的新闻报道持续引发公众讨论。
据了解,此类特训机构往往打着“素质教育”“戒断网瘾”等旗号,采取强制手段,违规开展教育矫治活动。
这类特训机构属于何种性质?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带着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和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
机构本身即不合法
记者:报道显示,一些特训机构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大多为教育咨询、心理咨询、素质拓展等,却在对外宣传中自称“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类机构的性质?
苑宁宁:在我国,“学校”是一个法律概念,设立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办学许可,却对外自称“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一方面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涉嫌非法办学。这些特训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咨询”“拓展”,实际却开展封闭管理甚至行为矫治,这本身就超出了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查处。
不过,更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教育矫治类业务目前不允许民办机构触及。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也就是说,目前国家的思路是禁止民办机构开展封闭式教育矫治类业务。所以这类机构的问题不只是超范围,而是其所从事的封闭矫治业务本身就不应该做。
记者:现行法律法规限制民办机构收治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封闭式行为干预无明确禁令,那么,对于面向18周岁以上成年人设立封闭式行为干预机构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盲区?
苑宁宁:就刑事责任而言,针对成年人的封闭收治并不存在所谓法律盲区,其违法性甚至比未成年人的情形更为明确。已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设监护人,父母对其既无监护权,也无管教权。也就是说,包括父母在内,任何主体均无法律依据剥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关押成年子女本身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存在“经家长同意即为合法”的情况。
真正薄弱的环节在于行政监管,目前此类特训机构多以普通公司名义登记,缺乏专门针对成年人的行为干预场所的准入门槛、事前审批与日常巡查,客观上为其长期经营留下了空间。
多重操作涉嫌违法
记者:此类机构在实践运营、对学员的培训管理等方面的操作,可能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姚金菊:一些特训机构在强制将学员从家中带离后,往往对学员采用隔绝通信、体罚殴打等手段进行控制,一系列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他人、侮辱人格;重则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在宣传过程中,这类特训机构还存在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机构在对外宣传时自称“学校”,同时虚构办学资质、师资,夸大效果,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禁止性规定,有的则构成虚假广告。
此外,一些特训机构以“戒网瘾”“矫正抑郁叛逆”等为名,对学员开展系统化心理治疗,甚至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并由无资质人员对学员实施专业心理干预及诊疗,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记者:在多起相关报道中,不少家长基于“无论孩子多大,父母都有权管教”的误区,将子女送进特训机构。那么,家长的监护权、亲权的法定边界在哪里?
苑宁宁:“无论孩子多大,父母都有权管教”等类似观念是错误的。人身自由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父母无权处分,更无权授权他人来剥夺或者限制。
监护权只针对未成年人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便是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也是有目的、有边界的。监护是一种保护责任,不是所有权,民法典要求监护职责的行使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权绝不包含剥夺子女人身自由、交给第三方封闭关押等权限。
完善监管根治顽疾
记者:目前,已有多地通过成立专班、征集线索等方式,对违规开展教育矫治活动的机构展开整治。治理此类机构和相关问题,当前可以从哪些层面同步发力?
姚金菊:一方面,要及时完善规则体系,填补监管漏洞。出台监管细则,划清教育咨询与学校教育的经营边界,明确监管主体与运营红线,补齐行政监管制度短板,消除行业监管薄弱地带,从制度上压缩灰色机构的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协同,加大追责力度。建立多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同时拓宽群众线索征集渠道、畅通线索移送与证据互认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排查。对违规开展教育矫治活动的机构坚决取缔、从重处罚,对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从业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监护侵害的家长依法追责,必要时撤销监护资格,形成法律震慑。
记者:后续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苑宁宁:第一,应完善立法规范,将禁止民办机构开展行为矫治由政策文件上升为明确、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对成年人封闭收治进行专门规制。同时明确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法定名称的使用限制,防止机构盗用概念、混淆视听。
第二,强化执法追责,后续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及公开征集线索,对涉及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以罚款替代刑责,还应着力压缩部分机构“连锁换壳”“异地重开”的操作空间。
第三,健全合法矫治路径。可以加快建设公办专门学校,落实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后依法接收的程序,使确有需要的家庭能够找到合法、规范的渠道,及时得到帮助。
第四,发展精神心理的专业化服务与规范化诊断。可以在学校、社区和正规医疗机构层面扩大可及、可负担的心理咨询与干预服务,让家长面对子女网络沉迷或情绪问题时有正规场所,而非在焦虑中求助于无资质机构。同时,严格落实精神卫生法的诊断与治疗规则。
第五,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应保障报警、伤情鉴定与诉讼渠道的通畅,明确即使监护人不予配合,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受害者本人亦可寻求司法保护;对与机构共同对子女进行侵害的监护人,必要时可依法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等监护干预程序。
姚金菊:除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规范专门教育的办学标准与矫治流程之外,后续还应健全覆盖中小学到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通过配备充足且专业的心理师资,开展网络素养教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极端化的网瘾认知。同时,面向家长提供普惠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切实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培育专业的青少年心理服务与行为引导机构。
此外,还应面向社会普及监护权边界与合法教育理念,引导家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子女成长问题。明确父母无权剥夺子女人身自由、家长同意不能豁免非法拘禁的法律责任,纠正“无论孩子多大父母都能强制管教”的认知误区。通过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医疗机构、专业心理机构协同的网络沉迷科学干预体系,提供正规、合法的心理疏导与行为引导服务。同时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让有需求的家庭能够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专业帮助。(本报记者 孙天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