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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因租赁土地上的自建变压器权属闹上法庭,福鼎法院成功调解该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原告主动让步,将变电站留给被告使用,被告自愿支付2万元转让费。
2020年9月,原告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港口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工程建设公司承租某港口开发公司的土地,后因未及时付全租金,福鼎法院于2023年判决解除合同。租赁期间,该工程建设公司在场地出资安装变压器及附属工程,合同解除后该变电站一直为某港口开发公司使用。故某工程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港口开发公司返还变电站或折价补偿50万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为查清标的物现状,组织双方现场勘察,并释明拆除作业存在风险:变电站架设线路横穿周边土地,贸然拆除易引发土地侵权赔偿;且拆除属高空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综合考虑设施现状、拆除成本、安全风险及双方的经营需求,法官开展针对性调解。最终,原告充分认识到拆除弊大于利,遂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