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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野牦牛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但被告人西某、意某进入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三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为上述“西某、意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情显示,2024年7月,被告人西某、意某在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非法猎捕三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被生态管护员发现并报警后,两人在现场配合等待公安机关处置。之后涉案三只野牦牛幼犊相继死亡。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西某、意某共同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牦牛幼犊三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西某、意某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意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青藏高原是“世界屋脊”、“中华水塔”、“地球第三极”,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
野牦牛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对维持高寒草原生态平衡、促进植被更新、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关键作用。
最高法表示,此案中,被告人进入被誉为“中华水塔”的青藏高原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域非法猎捕野牦牛幼犊,影响野牦牛种群繁衍生息,严重破坏栖息地生态环境平衡。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鲜明司法态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效震慑潜在违法犯罪,为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