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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细化实化管控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是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关键举措。
□ 本报记者 蒋起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近日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反弹风险压力持续存在,部分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风险管控不实,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安全风险。在此背景下,《意见》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细化实化管控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是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关键举措。
压实企业各方责任 打造“责任链”
《意见》着眼于构建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再到执行层,层层贯通、环环相扣的责任闭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顽疾。
“大量事故教训表明,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不深入现场排查风险是责任落空的首要原因。”上述负责人表示。
《意见》明确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仅要每月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还要量化现场履职时间: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同时要求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班,与工人同下同上,亲自巡视关键环节,杜绝“遥控指挥”和“形式主义”。
在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方面,《意见》强化“精细化”与“可考核”,打破“安全只是安全部门的事”传统认知误区,将安全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通过推行“岗位明白卡”、现场手指口述等实操性手段,把责任转化为可执行、可考核的具体行为要求。
据了解,许多重大事故的根源,往往在于上级公司最大限度追求利润,向基层单位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指标,而对基层矿山的安全管理却“宽松软”。
针对上级公司“管不到位”或“违规指挥”的问题,《意见》要求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建立“关键人员”权责清单,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应深入所属矿山实地检查一次,严禁超生产能力下达生产指标,从顶层设计上切断“唯产量论”的错误导向。
管控重大风险隐患 筑牢“防火墙”
“风险是事故的源头,风险失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只有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辨识评估机制,才能确保企业实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提前采取管控措施,避免风险演变为隐患、隐患升级为事故。”该负责人表示。
在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上,《意见》要求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风险辨识,动态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严禁在重大风险未得到有效管控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是随时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意见》针对重大事故隐患,突出“闭环管理”与“责任到人”,要求企业建立“一库四机制”(隐患数据库+自查自改、跟踪督办、调查处理、报告奖励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每季度向属地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查出—整改—销号—报告”的完整管理链条。
许多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在于未能提前识别和治理隐藏在深部的灾害因素,如瓦斯、水害、地质构造等。《意见》要求矿山企业综合运用钻探、物探等技术手段,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动态补充查明新增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致灾因素和治理不到位的区域严禁开展采掘作业。
此外,在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方面,《意见》针对瓦斯、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等高危灾害类型,通过分区管理和超前治理,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上,通过规范作业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失误和违规操作,使每一个作业环节都处于可控、在控状态。
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夯实“基本盘”
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方面,《意见》核心思路是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的难题,构建可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生态。
《意见》针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结构不合理,以及“关键岗位”错位兼岗等突出问题,要求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灾害严重矿山设立专职灾害防治岗位和机构,涉矿央企和大中型企业配备安全总监,推动安全关键岗位由上级公司垂直管理,确保安全指令独立、专业、顺畅传导执行。
在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意见》要求企业构建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岗位清单“明白卡”。
在提升技术装备保障能力上,《意见》突出“淘汰落后”与“智能化升级”,针对不同规模矿山实行差异化升级:中小型矿山重点推进机械化改造,大型矿山重点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建设,灾害严重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进行智能化改造,逐步实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
强化应急响应保障 守住“最后防线”
如何能在关键时刻实现有效响应、科学施救、减少伤亡?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追责”的全链条逻辑,构建起了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闭环管理体系。
提升事前响应能力,从“被动迎战”转向“有备无患”。《意见》要求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尾矿库“头顶库”汛前须组织多部门联合演练;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规范感知数据上传,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规范事中处置流程,从“慌乱无序”转向“科学有序”。《意见》要求企业在发生事故或险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科学施救,严禁盲目施救;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谎报、瞒报;赋予带班矿领导、班组长等现场人员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权力,破解层层上报延误处置时机的问题。
强化事后责任追究与警示教育,从“一罚了之”转向“标本兼治”。《意见》要求企业对本单位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深度剖析问题根源,将事故教训融入日常警示教育体系。
该负责人强调,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除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外,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强化行刑衔接,将安全“红线”升级为不可触碰的法律“高压线”,为《意见》贯彻落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