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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环卫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后,为保障整体作业推进、协助同事完成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用工单位能否以“超出本职工作范围”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环卫工伤认定案件,明确了该类行业工伤认定的核心考量标准,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参考。
案情显示,李某于2023年2月25日入职某保洁公司,负责某小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保洁工作,同时需要将小区内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清运站。同年12月10日,李某在小区内完成垃圾收集工作后,将垃圾送到垃圾清运站,在协助倾倒垃圾过程中,垃圾站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机器,导致李某左手中指夹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左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开放性)。之后经李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保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决定。保洁公司不服该工伤决定及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某保洁公司诉称,李某帮助清运站工作人员“导箱”,不是该公司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也未得到公司的同意或指派,是李某私自决定的行为,而且,是因为清运站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李某受伤,不应由保洁公司对清运站的工作承担生产安全责任,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工伤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的固有工作职责是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但其在完成自己的垃圾清运工作后,为了便利同单位同事后续进行的垃圾清运工作,按照垃圾清运站工作人员要求协助导箱工作。
法院认为,李某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从事的并非其本职工作,但属于与其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并非与工作毫无关联的义务帮工行为。即使如某保洁公司所述,导箱工作并非必须由其他人帮助才能完成,也不影响认定李某是在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有时还要从事一些分工模糊、职能交叉、相互补位和临时安排的工作,甚至自主决定并采取必要工作措施。工伤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为了完成工作,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正当利益。此案中,李某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垃圾清运站完成垃圾倾倒任务后,认为需要协助清运站工作人员导箱,才能让同事继续倾倒垃圾。他因此受伤,该行为虽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但目的是为了保障同事后续作业、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李某手指被夹伤是与工作原因有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在环卫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工作分工模糊、职能交叉、临时补位、协助同事完成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类工作场景下的工伤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服务于工作任务、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正当利益,而不能只盯着书面约定的本职工作范围。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及开展工作协作、补位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增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二中院立案庭 单腾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