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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出门不牵绳,一时的侥幸疏忽,极易引发宠物冲突、伤亡事故。近日,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针对宠物打斗伤亡的责任划分、精神损失赔偿等问题作出裁判,为广大养宠人士敲响警钟。
2025年12月21日,陈某夫妇带着自家泰迪犬到古田翠屏湖周边露营,前往肖某露营点位选购咖啡途中,肖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突然窜出撕咬泰迪。受伤泰迪紧急送医救治,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夫妇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付犬只购置费、诊疗费、交通费、丧葬开销等财产损失,另以相伴多年、寄托深厚感情为由,索要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纠纷适用饲养动物侵权归责原则,结合双方饲养管控过错主次划分赔偿比例:肖某饲养大型犬拉布拉多,外出未拴牵引绳、未佩戴嘴套,未尽到安全管束义务,是犬只打斗致死的主要诱因,承担70%赔偿责任;陈某携泰迪外出同样未牵绳,疏于看管自家犬只,自身存有重大过失,自负30%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泰迪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该项精神赔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肖某按责任比例赔付各项损失五千余元,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宠物陪伴已成不少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宠爱不等于放任,依法管束是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财产、人身损害,饲养人、管理人原则上需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可依法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外出遛狗不牵绳,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定为未尽看管义务,需自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