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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严厉打击各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厦门法院开设【平安厦门司法守护】专栏,持续发挥司法职能,以法为盾、重拳亮剑、以案释法,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助力平安厦门建设!敬请期待!
你听说过“标会”吗?
你知道这是什么组织吗?

近日,厦门法院审结了一起
以民间标会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组织不特定对象参加“民间标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后因资金链断裂而中途“倒会”,造成“会员”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厦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传统意义的“民间标会”不以赚取高息为目的,属于一种在亲友、邻里小范围之间的资金应急周转方式。

但近年来,不少“民间标会”在运作过程中已突破了亲友、邻里互助性的边界,异化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固定高额回报的集资模式,此种情形下,作为组织者的“会头”以及积极协助“会头”的“二会头”“会脚”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作为普通参会人员,同样需要警惕,异化后的“民间标会”的资金使用、流向均不透明,无任何监管以及风险保障,全凭“会头”的个人信用以及会员的自觉性维持运转,一旦出现资金被“会头”挪用、侵占,甚至卷款跑路,以及其他“会员”“标中”后逃会欠款的情况,均会造成自身巨额财产损失。
法官提醒
远离“民间标会”非法集资陷阱,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拒绝任何形式的“民间标会”,摒弃“熟人稳赚”“低风险高息”的侥幸心理;
2.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要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选择正规投资理财渠道;
3.遇到亲友熟人邀请“入会”时,主动普及风险知识,劝阻其参与;
4.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维护自身及他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
供稿:中院刑二庭、同安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