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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无货源经营被平台处罚后,虚开发票、伪造合同并作为证据提交,试图规避司法审查、误导审理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作出司法惩戒。
案情显示,原告为某贸易公司,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依据格式条款,以“价格违规-价格虚高”为由,违规判罚并划扣原告店铺违约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罚单并返还已扣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涉案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渠道、定价合理,不存在价格虚高情形,并提交70张电子发票、购销合同、交货合同、控价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法院针对发票情况详细询问后,原告承认相关发票为有偿委托他人虚开,所载交易并不真实存在,购销合同、控价函等材料也均系有偿委托他人制作,仅为应付申诉与诉讼使用。原告自身采用无货源经营模式,从未实际采购涉案商品,消费者下单后才从其他平台临时采购发货。
经查,原告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线上联系申诉代办人及发票代开人,支付966元指使发票代开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70张,金额超1.5万元,并制作购销合同、交货合同、控价函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了平台服务协议及价格管理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价格虚高的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同时,被告提交涉案70款商品的价格比对表显示,原告销售价格均明显高于基准价格,且此前被告已就“价格虚高”向原告发送预警通知,原告仍未调整价格。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撤销处罚、返还扣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进一步认为,原告在明知自身为无货源经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主动虚开发票、伪造交易合同与相关函件,主观上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货源真实性、定价合理性的审查,客观上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增加了司法机关核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审理成本。该行为试图借助虚假证据掩盖违规经营事实,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误导司法审判活动,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法官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判断,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已构成伪造证据。综合考量其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后期自愿认错、提交悔过材料的表现,法院依法酌情作出司法处罚。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某贸易公司构成伪造证据、妨碍审理,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罚款2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陈某已交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