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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不当诊疗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患者,可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但是除残疾赔偿金外,患者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日前,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9000余元。
案情显示,患者张某2020年因食管裂孔疝等疾病在A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常感觉进食梗阻、腹胀腹痛等不适,之后经其他医院检查为胃底术后改变,食管狭窄、慢性胃炎伴糜烂等。
张某遂起诉要求该医院就其手术不当造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常规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还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诉讼中,经司法鉴定,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张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某认为其因手术不当导致身体机能受损,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家庭收入来源受限,对家庭生活及被扶养人生活水平造成永久影响,A医院应予赔偿;医院认为张某的十级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
法院经审理判决,A医院赔偿张某被扶养人生活费9000余元。
法官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核心功能是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的未来收入减少。这种收入减少不仅关乎患者个人,更会削弱其家庭的经济基础,导致原本依靠受害人扶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因此,法律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旨在尽可能避免因一人致残而导致全家陷入贫困。
法官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支持该项主张以及如何计算数额,主要有以下三个考量要点:
首先,要判断患者劳动能力是否实质受损,这是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需要注意的是,伤残等级程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两者是“伤得重不重”与“赚钱能力减弱多少”的关系。通常九级、十级伤残较轻,不必然影响收入,但存在职业例外。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张某从事体力劳动的职业特点,认定手术造成的胃部不适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实际影响。
其次,需要对被扶养人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并非所有的近亲属都属于应当赔偿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身份关系”,即属于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实际需求”,主要指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法院会根据证据,判断其是否真正依赖患者扶养。
第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法律明确规定,即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扶养人数及扶养年限计算。如果被扶养人有多个扶养人(如多个子女),医院仅赔偿患者依法应负担的份额。患者主张其他子女因服刑、残疾或重病而“自身难保”,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官提示,并非所有致残的医疗损害纠纷均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患者而言,患者需要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并且提供相应证据:一是证明“劳动能力受损”,特别是伤残等级轻微的患者,应当结合年龄、个人条件、伤残部位影响、医疗依赖情况、职业情况与工作能力、收入来源、致残前后收入流水等情况,全面系统地提出证据,便于法院综合评估;二是证明“扶养的必要性”,近亲属通常容易确定,主要应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依赖患者生活;若患者主张其他扶养人因残疾、重病等特殊情况无力履行扶养义务,其实际承担的扶养份额高于法定份额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以便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妥善履行诊疗义务,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职责,从源头防范医疗损害发生。若发生致残类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病历资料,主动参与协商或者调解。
(作者:北京二中院民二庭 董红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