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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处理精准 □程序适用规范 □办案效果良好
抓实“三个维度”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
□高质效办理不起诉案件,必须有程序正义作为保障,让实体层面的公平正义能够看得见、可感触。办理不起诉案件,在程序上需要做到依法、规范。
□高质效办理不起诉案件,既要在程序上早“办结”,又要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结果得到公众认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曾多次强调,要依法、准确、规范适用不起诉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刑事诉讼中用于过滤案件、避免不当追诉的程序机制。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办案成本,实现刑事犯罪有效分流,对规范司法办案、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和行使不起诉权整体较为规范,但实践中,在一些不起诉案件办理中还存在实体上不够精准、程序上不够规范、效果上不够好的问题,亟须予以改进。笔者认为,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应当从实体处理、程序规范、效果考量三个维度持续发力。
实体处理精准是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的基础
为保证不起诉案件实体处理精准,实现公平正义,应当着重考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证据审查。要对所有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刑事证据具有稀缺性,不能忽视任何在案证据,特别是不能片面地认为某个证据不重要而不进行审查,比如,忽视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未核查骨折类伤情鉴定中被害人是否具有骨质疏松病症等情形。实践中,不少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往往依靠在案细节证据。
要对单个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客观性、合法性。为此,需运用证据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对单个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客观性等进行深入审查判断,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非法证据依法排除,比如,对检材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进行补正或排除,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笔录依法排除等。单个证据的客观合法是建构证据体系的基石,必须确保在案的单个证据均客观、合法。
要对所有证据进行交互印证检验,排除证据间的矛盾并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应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引,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运用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印证法则等,将在案的每份证据都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审查。比如,纵向的多份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言词证据之间以及和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确保用于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合法、真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全案证据体系能够达到“定之有据、否之有据”的证明标准。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不仅要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存在,更要看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和印证关系是否稳固,尤其对于某些不起诉案件,要穷尽侦查手段、用好自行补充侦查等措施,既要防止“当诉不诉”,也要防止“不当诉而诉”。
二是事实认定。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不同的罪名拆解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运用,将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再通过法律解释形成构成要件事实,最终确定案件事实,比如,办理诈骗类犯罪,要紧紧围绕“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被害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认定事实,不可偏离犯罪构成要件叙写案件事实。
要依据查证属实的在案证据认定事实,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和环节,都要有客观合法的证据或者无可辩驳的客观规律为支撑,不能在缺乏相应证据、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定事实,比如,认定敲诈勒索罪,虽然有恐吓行为、处分财产、取得财产、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自愿或怜悯,就不能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存在。
要清晰表述认定的事实,清楚叙明案件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手段和工具、行为过程、结果等,并使用规范用语准确表述案件事实,避免使用“双方因邻里纠纷发生打斗”“使用凶器将对方打伤”之类的模糊表述。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符合客观规律,接受证据裁判和经验法则的双重制约,避免因事实认定不当导致不起诉决定错误,或者虽然不起诉决定正确但事实认定不准确或表述不清晰而引发当事人不满。
三是法律适用。坚持穿透式适用法律,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实质精神,避免“形式性”“表面化”理解与适用法律,特别是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应当高度重视,比如,机械理解“夫妻之间有同居义务”而将离婚期间“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犯罪予以出罪处理。
要动态适用法律,根据案件处理时的社会现实,审视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不仅要避免“刻舟求剑”式适用不合时宜的规定,更要杜绝适用已经废止的规定,比如,不顾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将传统物理空间的“破坏生产经营”直接套用到网络空间的相关行为,从而错误地作出不起诉决定。
要结合常识常情常理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适用得到公众认同,符合一般公众的法感情,比如,对于长期遭受凌辱的正当防卫案、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反杀案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感情,能够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体处理时,要穿透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领悟法律条文背后的法治精神,动态审视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及与事实的适配性,站在公众认同的角度考量法律规范适用的效果,确保法律规范的适用能够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
程序适用规范是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的保障
高质效办理不起诉案件,必须有程序正义作为保障,让实体层面的公平正义能够看得见、可感触。办理不起诉案件,在程序上需要做到依法、规范。
一是广泛听取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应重点围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适用不起诉的类型等;听取被害人意见,应重点关注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是否有异议、异议的理由和根据、赔偿谅解情况等;听取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意见,应重点关注案件事实证据、不起诉理由依据、法律适用的专业意见以及对不起诉程序合法性的意见等;听取侦查机关的意见,应重点关注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法律适用及办案效果的看法等。此外,一些特殊的案件,还应当听取鉴定人、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或社区等相关人员的意见。严格落实“应听证尽听证”的办案要求,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使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是遵循办案程序。根据不起诉类型,遵循相应的办案程序。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引导督促侦查机关穷尽侦查手段和方式获取相关证据;需要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穷尽手段进行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起诉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形成“程序倒流”;特殊情况下,允许侦查机关撤回的,应当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防止形成“挂案”;要避免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反复循环,防止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能“一放了之”,要审查评估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将案件移交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出现处罚真空,防止“不刑不罚”。
办案效果良好是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的归宿
高质效办理不起诉案件,既要在程序上早“办结”,又要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结果得到公众认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在微观层面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办理不起诉案件,要全面掌握案件问题的症结所在,分析矛盾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实体处理、程序规范、释法说理等多角度着手,依托认罪认罚从宽与当事人和解制度,通过高质量的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对抗,确保不起诉案件的办理既化“法结”又解“心结”,尤其要杜绝因案件办理而引发“次生矛盾”。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赔偿、谅解与非刑罚处置等方式,疏解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恢复。
二是在中观层面使处理结论得到公众认同。不起诉决定的作出,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关乎公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同,甚至会成为公众行为的指引。不起诉决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仅源于法律授权,更依赖于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办理不起诉案件,应当深入阐释不起诉背后的法、理、情依据,以公众视角审视不起诉结论;通过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等途径,将规范用语转化为通俗语言,弥合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朴素正义观之间的认知鸿沟,消除公众的疑惑,确保不起诉的处理结果经得起舆论审视,获得最广泛的认同。
三是在宏观层面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高质效办好不起诉案件,要充分发挥“三个效果”的叠加效能。要坚守法律底线,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筑牢法律效果根基;做好社会效果的延伸,通过检察办案参与社会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引领社会风尚,确保不起诉案件的社会效果;坚持政治引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作者:王东海,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本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研究”(课题编号:GJ2025B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