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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部分自媒体主播为博取关注、炒作热度、追逐流量,不惜恶意曲解、虚构事实,故意侵害企业名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自媒体主播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自媒体主播明知其发布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仍故意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超出正当言论表达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直接导致原告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企业商誉受损,法院判决自媒体主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
案情显示,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直播电商品牌的运营主体,该公司属于某教育集团旗下。被告张某原为该教育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之后成为自媒体博主,在多个网络自媒体平台注册运营个人账号,其账号首页介绍自身为“前xxx(该教育集团)不太高管”。
2024年7月至8月,该教育集团旗下某港股上市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知名主播的离任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2024年财报。此后,被告在其自媒体账号发布多篇文章和视频,发表“政府补助系向政府收取的宣传费”“赚取主播公司收购款”等相关言论。
对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故意捏造并散播不实信息,并持续借侵权行为带货牟利,导致涉案言论得到广泛传播,使其公司受到大量负面评价,公司名誉及商业形象严重受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某科技公司并非此案适格原告,且自身发布的涉案言论为合理推测,并非恶意解读、虚构事实,个人表达观点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相关涉案言论也并未造成原告某科技公司名誉降低,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发布的辟谣视频直指其本人,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发布的辟谣视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发布的辟谣声明系对张某等编造的谣言进行澄清,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请求依法判令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名誉权系民法典明确保护的人格权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具有人格权请求权。另外,被告张某行为侵害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此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在多平台运营电商直播品牌账号,享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注度,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批评、监督,但是这种言论应当基于基本的客观事实之上且在合理限度之内。被告张某系拥有多个上万粉丝账号的自媒体主播,在有权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的同时,相对于普通社会公众,其应当对所发表的言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还认为,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告张某持续发布相关视频、文章,并通过直播方式利用案件诉讼情况吸引流量,导致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企业商誉受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进一步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发布的《辟谣》声明,主要是为了澄清事实、维护真相,其行为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并无过错。从声明内容来看,虽然该文提及被告张某运营的互联网账号,但并不存在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或诽谤言辞或是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某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
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赵长新提示,自媒体从业者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内容真实、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审慎发表公开言论,自觉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