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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独家经纪违约金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独家主播合约期内暗接外单,法院判决其违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梦星公司与小丁签订《网络直播合同暨艺人经济协议》,约定梦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小丁互联网演艺独家签约公司,梦星公司对小丁提供包括唱歌、舞蹈、语言、设备操作等方面的相关培训,合同期限为5年;小丁每月平台直播的总收入在扣除平台官方提成比例后,剩余部分直播酬金由梦星公司代收并代为支付相关税务费用后,小丁和梦星公司各收取40%、60%。
若小丁未经梦星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在梦星公司合作的平台以外的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的,擅自接受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小丁应向梦星公司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金。之后,小丁开始在梦星公司合作的平台进行直播,梦星公司陆续向其支付相应分成。
合作期未届满时,小丁向梦星公司提出解约,梦星公司未同意。之后梦星公司发现小丁在第三方直播公司运营平台直播表演,小丁亦未回梦星公司进行直播。梦星公司起诉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小丁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小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认定双方不存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已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小丁关于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主张。在案涉协议约定期限期间,小丁未经梦星公司同意在第三方处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违反合同约定。
小丁主张违约金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结合梦星公司实际向小丁支付的分成金额,以及小丁违约可能给梦星公司带来的寻找替代人员或减少影响需付出的成本,协议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并未不合理加重小丁的责任或限制其主要权利,相应条款应属有效。
结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本案协议约定的合同期限、实际履行期限、梦星公司的投入与预期损失、小丁在合作期内的实际收益及过错程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万元。
法官说法
网络直播经纪合作中,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需兼顾意思自治与履约诚信。
本案中,艺人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第三方处开展直播活动,违背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艺人混淆劳动关系与商事经纪合作关系,试图以劳动关系抗辩违约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新业态下的经纪合作,既要注重保护艺人职业发展自由,同时要保护经纪公司商业投入的合法收益。
艺人应当恪守独家经纪约定,经纪公司也应合理设定违约金、规范收益分配。商事合作中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对应责任,规范缔约、诚信履约,以促进直播经纪行业良性运转。(名称均为化名)
(作者: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光明网见习记者 刁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