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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孙满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发布的《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显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总体收案数量平稳,但在个别年份受多名投资者就同一金融产品提起诉讼的影响,案件存在阶段性峰值。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
白皮书显示,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中,原告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占比为97.4%。原告为机构投资者的占比为2.6%。被告均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商业银行占比最高,为31%。
白皮书显示,此类案件诉争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占比最高,达60.9%,涉及的金融产品多为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而诉争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为30.5%,集中在自然人投资者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定投产品等。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比为8.6%,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型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参与的复杂金融交易,如结构化产品、产业基金、跨境衍生品等。
随着数字技术与金融业态的深度融合,金融产品的推介与销售环节日趋线上化,金融投资者在享受线上便利的同时,因缺乏面对面的沟通渠道,被动接受金融机构预设的文字、图示等信息,在理解风险方面容易处于更为弱势地位。金融机构采取的互联网销售模式,实现了流程简化,销售便捷的同时,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白皮书指出,适当性义务纠纷覆盖金融全行业。部分金融产品通过银行代销、互联网平台推广等方式面向不特定公众销售,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或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行为时,投资者往往会集中向同一管理人、发行人或销售机构提起维权诉讼,致使相关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监管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当风险涉及大量投资者时,风险极易从单一产品、单一机构向整个金融产业链上下游传导,进而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金融市场秩序稳定,影响行业整体稳健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