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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个专门针对“新就业群体”服务管理的中央文件。
《意见》作出了哪些部署?相关规定可能带来哪些治理变革?后续如何配套落地举措?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天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
提供宏观顶层设计
记者:此次中办国办联合印发《意见》,相较于以往部委单独出台的新就业群体保障政策,其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天玉:这次两办发文,是新业态领域第一个上升到党和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为未来无论是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还是部门规章,都提供了一个宏观的顶层设计。
从治理框架来看,《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党委领导、党委社工部门指导推动、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具体推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这意味着,新就业群体的管理服务已经正式纳入党的社会工作体系,不再是单一部门的条块职责,下一步要朝着跨部门综合治理方向推进。这有利于打破过去基于行政职权划分形成的条块分割的格局,建立综合性的整体治理体系。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意见》给出了刚性的约束目标,分两步走——到2027年,劳动用工逐步规范、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再过3至5年,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这是一个具有政绩考核意义的政策指引,要分步骤落实到每一个层面,是全局性的工作安排。
有针对性破解顽疾
记者:为依法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意见》有针对性地破解了哪些顽疾?
尹玉:当前新就业群体维权最突出、制度短板最集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平台用工关系认定难。平台往往通过合作协议、多层外包、加盟网点等方式弱化用工的从属关系,导致责任主体模糊。劳动者在遭遇事故或纠纷时,首先面临的难题是“我该找谁”。
第二,社保参保存在户籍与地域壁垒。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受限、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职业伤害保障覆盖面有限。大量新就业群体在城市工作,但社保关系留在户籍地,一旦发生职业伤害或需要医疗服务,保障往往够不着。
第三,算法权力失序。平台基于算法实施派单、计价、考核、扣款等管理行为,相关规则不透明、不合理,劳动者的休息权、报酬权等难以得到保障。
本次《意见》精准破解了这三大顽疾:厘清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直击“假合作真用工”和主体责任模糊问题,明确要求根据用工事实等依法确定权利义务。社保户籍双解绑,化解户籍限制和参保不畅,提出相关基本公共服务由常住地提供、随人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互联网平台算法治理,破解算法黑箱和规则不公,保障从业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王天玉:关于新就业群体法律关系认定这个核心问题,《意见》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根据用工事实依法合理确定权利义务。这意味着,政策选择是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不是“一刀切”地搞一种模式,而是给出多种符合现实的用工选择。
具体而言,如果平台对劳动者的管控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传统劳动法的用人单位义务全部适用。如果是有一定自主性、从属性较弱的灵活合作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边界和平台保障义务。如果是纯粹的中介性平台,应由民法调整。这种分层设计既符合现实,也能守住劳动权益保障的底线,同时为新业态发展保留政策弹性。
配套举措补齐短板
记者:针对平台企业规避责任、算法变相侵权、社保参保意愿低等行业惯性问题,后续需要完善哪些配套路径,让新政真正落地见效?
尹玉:需要构建司法解释、地方细则、执法监管三位一体的配套体系。
针对平台规避用工责任问题,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新就业形态用工争议相关指导意见,明确管理支配性、报酬给付、生产资料提供等核心认定要素,压实平台对合作方、加盟方的连带责任。各地可出台平台用工分类监管细则,推广规范合同文本。人社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开展专项执法,严查虚假合作、不合理收费抽佣、流量分配不公等行为。
针对算法变相侵权问题,建议由人社等部门联合制定算法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算法备案、公示、评估、验证的要求,划定派单、计价、时长、考核等领域的负面清单。建立算法公平性审查与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听取工会和从业者代表意见。同时,畅通算法侵权投诉渠道,对侵害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知情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强化平台算法治理主体责任。
针对社保参保意愿低、落地难的问题,建议人社等部门出台灵活就业参保经办细则,简化流程、推进线上办理,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住房公积金等配套保障。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面,地方可结合实际完善参保激励措施。同时,督促平台履行参保提示、信息报送等协助义务,打通新就业群体参保的全流程环节。
记者:未来我国新业态用工法治体系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尹玉: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专门立法工作,将《意见》中的成熟政策转化为刚性法律规范,系统界定新就业群体的用工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一是统一司法与监管规则。针对新业态用工引发的纠纷,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用工认定、权益保障、争议处理规则,提升法治权威性与一致性。
二是强化数字法治监管能力。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实现用工合规、算法公平、社保参保动态监管,提升精准监管与风险预警水平。
三是构建协同治理长效格局。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地相关部门监管配合、行业管理、平台担责、劳动者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机制;加强法治宣传与法律援助,引导新就业群体提升维权意识与能力,让劳动者知道如何主张权利。(本报记者 文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