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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4月3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五四青年节专场活动上,来自周恩来总理家乡——江苏淮安的法官蒋同一,分享了一起他参与办理的特殊案件。这起“全国首例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不仅是对法律空白的勇敢填补,更是一曲关于生命尊严与司法温情的赞歌。
故事始于一对平凡夫妻郭某与陈某亮,他们因生育困难,好不容易在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出胚胎。然而,就在计划移植的前三天,丈夫陈某亮突遭事故因工身亡。承受着巨大悲痛的妻子郭某,做出了一个勇敢的决定:继续完成胚胎移植。2021年,试管婴儿冬冬顺利降生。命运并未停止考验这个家庭,冬冬的爷爷随后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因为生活困难,郭某为冬冬申请工亡抚恤金,社保中心认真对待、反复研究,但最终反馈:“无依据、无先例”。郭某为此奔波一年多仍无结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社保中心告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父亲工亡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供养亲属”?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庭审中,母亲郭某的一句质问,深深触动了合议庭:“冬冬是陈某亮的儿子,为什么不能享受抚恤金?”
面对这一灵魂拷问,合议庭进行了深入研究。合议庭研究认为,冬冬和遗腹子,只是生育方式与受孕时间的差异,本质上并无不同。遗腹子可以享受抚恤金,就是为了保护即将出生的孩子,这与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的精神是一致的。基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原则,法院判决:冬冬享受工亡抚恤金。经充分沟通,社保中心对一审判决意见表示接受。
这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曾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并获评全国百优裁判文书。
在讲坛上,回忆起办案过程,蒋同一坦言曾让法官们“如巨石压心”。父亲工亡时,冬冬还只是一枚冷冻胚胎,移植的“时间差”让他算不上“遗腹子”。不支持,于情理不合;支持,却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矛盾何以突破?他说,突破的关键在于四点考量: 救济与保障,是工亡抚恤的初心;未成年人优先保护,是司法不变的准则;平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幼有所育,是生育友好的应有之义。
判决的效果证明这一突破正确且值得。“这恰是青年法官最大的优势:我们不怕挑战新问题。正因为没有先例,每一份判决都可能成为先例。”蒋同一认为,这正是五四精神倡导的“格物致知”、追求真理。面对法律空白与新型争议,江苏淮安清江浦区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与青年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经过全面类案检索、研读学者观点、请教实务专家,最终列出六条法理依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裁判逻辑。
判决生效后,法院的工作并未止步。他们关注待遇落实,开展案后回访。社保中心及时足额支付了冬冬的抚恤金,并完善了抚恤金的审核标准。法院还联系妇联、关工委等,为冬冬申请了成长救助金。
“当看到冬冬健康快乐地成长,我们感到所有探索与坚持都是值得的。”蒋同一说,“青年法官能做的,不只是判对错,还可以释法理、止分争、暖人心,更要大胆创新,用司法实践填补法律空白,推动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