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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刘某因爷爷过世申请事假,行政管理部人事已签字,公司却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为由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请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刘某已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拒绝批假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总工会共同召开涉休息休假权益保障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艳通报了8起典型案例,涵盖“三期”女职工权益、病假合理性、事假审批、年休假计算、“隐形加班”认定等多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明确,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尊重公序良俗,对劳动者因直系亲属去世等紧迫事由申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应予以理解和尊重。
案情显示,2021年1月4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自2021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3日的《劳动合同》。刘某2021年12月8日至10日申请事假,休假申请表载明请假事由为“爷爷过世,回家奔丧”,该申请表中有行政管理部人事签字。
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某旷工、未经部门主管审批即休假、不能胜任现在岗位工作要求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之后刘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以正当理由申请事假,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不予批准。刘某申请事假事由符合人之常情,且已获人事部门审批,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未能证明不批准该事假的正当性,其他解除理由也缺乏证据支持。因此公司以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