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
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并强调推动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这意味着,智能体很可能成为下一阶段人工智能应用普及的重要载体,并有望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人工智能合作、竞争与规则塑造的重要产品形态。基于大语言模型的开放生态,已经通过模型开源在全球形成广泛影响;随着智能体的快速发展,我国智能体的出海也在加速形成新的浪潮。
大语言模型的出海,主要输出的是语言理解及内容生成,本质上是知识能力的出海。而智能体出海则更进一步,它不仅要生成内容,还要进行环境感知、工具调用、任务执行,并在具体场景中持续稳定地提供交付。要而言之,智能体出海输出的不只是知识能力,而是将识别、交互、执行与服务等整合封装为可被产品化输出的综合行动能力。也正因为如此,智能体出海很难仅依靠模型出海来完成,还需依赖终端硬件、接口系统和后续服务的协同支撑。由此,智能体出海的意义,便在于推动中国人工智能由单一模型能力输出,走向“技术—硬件—服务—生态”的一体化输出。
然而,考虑到智能体在技术及产业上的独特性,智能体出海至少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风险特征,需要特别重视。
首先,智能体出海需要应对安全风险的耦合性。传统数字产品的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网络攻击、系统漏洞等相对可识别、可定位的风险。智能体的安全风险则有所不同。它往往不是由单一漏洞直接引发,而是在模型输出、工具调用、记忆留存、权限配置、硬件执行与具体环境持续互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最终以非预期后果的形式显现出来。Anthropic关于agentic misalignment的研究提示我们,当模型被赋予较高自主性并嵌入真实任务环境后,其风险已不再局限于单次输出失误,而可能随着目标设定、工具权限和环境约束的变化,在任务执行过程中被放大。近期关于Agent安全测评的研究也反映出,智能体风险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多步工具调用、持续交互和复杂任务编排之中,而不只是最终输出环节的错误。OpenClaw等开源Agent的工程安全文档同样将prompt injection、工具滥用、不可信外部输入等列为重点风险。由此可见,智能体的安全问题往往产生于模型输出、长期记忆、工具权限、执行动作及环境反馈等多元因素之间的持续耦合。
其次,智能体出海还将面临数据合规向服务责任扩展的问题。智能体往往需要持续感知环境,识别并记录用户习惯,乃至留存操作信息以不断优化服务。也正因此,智能体所引发的数据合规问题,并不止于个人信息处理本身,而会进一步延伸到整体服务过程。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要求,也会与陪伴、教育、家庭照护等特定场景中的权益保护需求相叠加。对智能体而言,由于其持续运行更依赖数据回传、状态识别和服务优化,相关合规压力很可能进一步强化。澳大利亚的相关规则则更进一步,要求受年龄限制的社交媒体平台自2025年12月10日起采取合理措施,防止16岁以下用户创建或保有账户;澳隐私专员公署同时明确,平台在履行年龄核验义务时仍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这表明,监管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限于信息处理本身,而是进一步延伸到平台如何识别、接触并服务特定群体。由此可见,在智能体出海中,个人信息保护只是基础,数据合规建设还须进一步覆盖持续交互、行为影响、服务边界以及特定群体保护所对应的整体服务责任。
最后,智能体出海的竞争风险正在转向生态接入与控制权竞争。智能体的竞争,不再只是模型能力或产品价格的竞争,而越来越表现为围绕用户入口、平台接口、交易链条和操作流程展开的竞争。原因在于,智能体要真正完成任务,往往不仅要生成内容,还要能够访问账户、调用接口、读取上下文、完成操作,并在既有平台规则下持续稳定运行。谁能够掌握生态内信息、服务与流量的分发权,谁就更有可能决定第三方App、工具及其他智能体能否接入,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嵌入用户的操作流程。亚马逊与Perplexity的争议,正体现了这一问题:2025年11月,亚马逊起诉Perplexity,指控其通过Comet浏览器及相关AI agent未经授权访问亚马逊平台和用户账户,并将自动化行为伪装为人工浏览;2026年3月,联邦法官一度支持亚马逊的临时禁令请求,随后上诉法院又作出临时中止的裁定。尽管案件尚未终局,但其所反映出的法律风险已经较为清楚:智能体时代的产业竞争,正在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生态与生态之间的竞争,并进一步演化为围绕用户入口、平台接口和服务分发权展开的控制权竞争。这提示我们,智能体出海面临的已不只是进入他国市场的问题,更是能否进入他国既有数字生态、平台体系和接口秩序的问题。
归结而言,智能体出海所需应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合规,而是跨越模型、工具、终端、平台和具体场景,同时涉及安全、数据、服务、竞争等多个维度的合规压力。这些问题单靠企业逐项适应、个别应对,不仅成本高昂,而且难以摆脱被动局面。正因如此,我国应立足自身在人工智能技术、智能终端制造、应用场景拓展和产业有效协同等方面的基础,加快形成与智能体发展相适应的国内规范体系,并围绕智能体在安全、数据、服务、生态等方面所呈现的风险,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技术标准和实施指引的制定。国内规范建设与国际规则参与,不是彼此分离的两项工作,而应同步推进、相互支撑:前者既为企业合规和产业发展提供制度指引,也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积累实践经验;后者既有助于改善我国智能体出海的外部制度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国内规范体系的协调性和可接受性。只有同步推进国内规范建设与国际规则参与,才能在全球智能体治理格局尚未定型之际,为我国智能体出海提供更稳定的合规预期和更有利的制度环境。
(作者:陈天昊,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清华大学科技发展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