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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海峰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
作为引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实践的最新立法,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创新性安排开创了世界生态环境法治的先河。它以涉碳经济行为控制为逻辑主线,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础控制“碳流”,以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为关键优化“碳源”,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标增加“碳汇”,在彰显中国智慧的同时,为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以“绿色”“低碳”为参照,确立绿色发展的制度坐标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设置了四个章节,即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核心环节,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在整个编章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关键功能。能源是经济社会进步的基础,每一次生产方式的变革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结构的转型,对于循环经济发展亦是如此,只有确保能源稳定的供给才能进一步追求生产活动的清洁化改造和消费模式的绿色化转变;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其关键在于控制碳排放,而能源消耗恰恰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能源节约工作从过程上控制、提高能源转化效率,能源转型工作从前端调整、绿色能源供给比例,都将极大降低碳排放进而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
深度嵌入“绿色”与“低碳”基因的生态环境法典将在我国生态治理实践中发挥两项关键作用:一是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保障,通过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制度为循环经济提供稳定、绿色的能源供给;二是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撑,通过提效、降碳、总量与强度控制等技术和制度手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而树立我国绿色发展的制度坐标。
以“节约”“转型”为契机,夯实能源安全的制度载体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体系安排凸显了国家对能源安全在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的“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原则体现了能源安全与能源转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通过将能源安全上升为编章的价值枢纽,构建了涵盖能源节约、能源转型与能源安全于一体的绿色低碳转型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能源节约”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两者的价值定位,理顺了其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涉能经济法律的位阶与适用关系。
我国法律语境中的节约能源指的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因此,节能制度群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应在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中加强用能管理并降低消耗和损失。而与此相对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则是指人类的能源利用活动从有碳向无碳的发展转化趋势,“是能源形态、能源技术、能源结构、能源管理等能源体系主体要素发生根本性转变的过程”。
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可知,“节能”侧重于全链条提高各类不同能源的利用效率,强调量的限缩,而“转型”则强调从结构与管理体制上调整我国各类能源开发利用占比、降低碳排放,突出质的提升。如果说前者是一项兼顾供给侧与需求侧的“节流”工作,以在纵向上通过用能管理等手段提升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损耗为目标的话,那么后者则是一项聚焦供给侧的“开源”工作,以从横向上采取技术、管理等手段,通过借助政策、法律、管理等不同领域的合力实现能源结构绿色化、低碳化为目标。由此可见,“节约”与“转型”并不是彼此独立、互不牵涉的单一制度群,而是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在不同实践领域的具体展现,两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节约”不仅要求提高能效,更要求减少损失和污染,而以新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为主要形式的能源转型工作为其提供供给侧支撑;“转型”工作也不能仅追求提高新能源在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中的占比,还应强调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开发利用活动的转化效率,而这也恰恰是节能制度群的功能之所在。基于此,生态环境法典以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为价值枢纽,将“能源节约”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统一于能源安全的视域范围内,有效实现了与能源法及相关涉能经济法的制度衔接。
以“碳汇”“交易”为纽带,补正自愿减排的制度空白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四章是应对气候变化,而法典的颁布也标志着我国的气候变化治理与“双碳”目标推进全面进入法典规制时代。作为气候变化减缓制度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减排交易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构建碳普惠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与全国碳市场共同构成我国“强制性碳市场+自愿性减排交易”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我国的自愿减排机制肇始于2012年,彼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刚结束,而我国尚有大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注册,其项下遗留的核证减排量在后京都时代前景黯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12年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建设。2020年9月,国家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双碳”目标的实现需通过建立完善的碳定价机制内化碳排放诱发的外部成本,以约束性手段驱动碳排放效率的提升与生产结构的调整,最终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基于此,为实现减排成本与减排效果的平衡,我国于2021年上线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亦要求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为落实国家关于加速我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3年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入了有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种类的规定,修改了市场主体范围,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需进行集中统一交易等内容。但因《办法》的效力位阶较低,无法完全补正自愿减排交易所面临的法律挑战,仍遗留了诸如核证自愿减排量法律属性未定、核证自愿减排量参与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不明、核证自愿减排量认定争议的司法裁判基准缺失等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上述自愿减排的法律规制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进入了以法典和单行法共存为典型特征的双法源结构时代。其中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根本法源定位将为自愿减排市场提供宏观法源基础与制度目标指引,特别是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将直接为碳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创设法律依据。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出台前,以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为代表的广义单行法规规章为自愿减排市场提供微观制度供给与具体实践指引,共同解决前述《办法》遗留的法律问题,进而补正我国碳市场自愿减排制度的既存空白,为我国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再添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