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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阶之路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04-14 11:30

  编者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安全的命脉。当前,我国正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全面筑牢农业现代化根基。种业振兴,核心在创新,关键在保护。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领域,直指套牌侵权、非法制种、制假售假等行业顽疾,以鲜明的司法态度、严格的裁判尺度、有力的惩戒力度,为种业创新者撑腰、为守法经营者护航、为广大农民守护。2026年3月,这一批案例正式登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及欧盟等成员的标志性裁决同台展示,标志着中国种业司法保护经验逐步走向世界。本文立足这批具有标志性的典型案例,解码司法裁判规则,剖析侵权乱象危害,探寻法治护航种业振兴的实践路径,为净化种业市场、激发育种活力、保障粮食安全提供镜鉴与启示。

  从国内到国际: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阶之路

  ——写在第一批典型案例登上UPOV平台之际

  刊登首批中国案例:传播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这是中国法院首次专项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也是国内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司法裁判成果。该批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所涉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也涵盖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精准聚焦品种权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确定、育种成果保护、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刑事惩治种业违法犯罪等司法实践重点难点问题。

  2026年3月11日,这批案例正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刊载上线。该专栏是UPOV搭建的全球性种业判例信息交流平台,此前已收录美国、欧盟、澳大利亚、荷兰、新西兰等成员提交的标志性司法裁决。中国案例的加入,让全球种业司法智慧的交流图景更趋丰富多元,也展现出不同法律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和制度框架下,各国司法回应种业创新挑战的多元路径与共同追求。

  这一事件的意义,远不止于一次“信息上传”。它意味着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经验,首次以系统化的方式呈现在国际同行面前;它标志着中国正从国际种业规则的坚定遵循者,逐步成为全球种业治理规则讨论的积极参与者和传播者;它也预示着,未来将有更多中国种业司法判例亮相UPOV平台,以持续更新的司法实践,为全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种业治理传播更多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那么,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阶之路,何以步履坚实、行稳致远?这一批典型案例又蕴含着怎样的裁判智慧与法治力量?让我们走进这些案件,一探究竟。

  案例直击:司法重拳直击种业“顽瘴痼疾”

  培育一个优良品种,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实验室里的品种选育、杂交组合,到田间地头的多年试验、性状观察,再到品种审定、推广种植,往往需要耗费十余年的光阴、数千万元的投入,凝聚着科研人员的心血与育种企业的风险投入。可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急功近利,总想走“捷径”、赚“快钱”,把他人的创新成果当成自己的“摇钱树”,擅自生产、繁殖、销售侵权种子,不仅侵害了育种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种业市场秩序,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剑指这些种业侵权乱象,用清晰的裁判规则、有力的惩戒措施,厘清是非、划清边界,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创新者得到坚实保护。

  在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郑58”玉米品种权案中,作为“郑单958”核心亲本的“郑58”,是育种人十余年科研心血的结晶。被告在授权期满后,仍擅自使用该亲本繁殖杂交种牟利。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全额支持4952万元赔偿请求。裁判明确:杂交种生产必须获得亲本权利人的单独授权。这一判决打破了“重杂交、轻亲本”的认知误区,守护原始创新的核心利益,同时也让品种权人认识到亲本获得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江苏金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某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金粳818”水稻品种权案中,被告以“农民自留种”为幌子,通过微信群、门店大规模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白皮袋”侵权种子,妄图规避监管。二审以穿透审查方式,明确了种子市场“组织销售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被告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主导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和履行节奏,实际构成交易组织者、决策者,法院认定其实施销售被诉侵权种子行为,并因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300万元诉请。“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认定让隐匿幕后的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促使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了“白皮袋”种子销售行为,为后续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正可谓:“白皮袋”种子藏猫腻,惩罚性赔偿显威力。

  无独有偶,在四川绿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权案中,被告将侵权种子“改头换面”套牌销售,后经DNA鉴定确认为同一品种,法院果断认定套牌侵权成立。两案清晰传递信号:无论是隐蔽的线上线下销售,还是明目张胆的“挂羊头卖狗肉”,一切侵权伪装都将被戳穿,惩罚性赔偿、全额追责将成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常态。

  在江苏明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淮麦33”小麦品种权案中,被告辩称销售的是“商品粮”而非种子,企图混淆概念逃避责任。法院结合“售价显著高于商品粮、交易时收缴买家手机、行为异常隐蔽”等事实,运用经验法则精准认定为销售的是种子繁殖材料而不是粮食。“事实胜于雄辩。”这一判决生动体现了:是粮还是种,细节见真相。侵权人想靠混淆粮种属性逃避责任,是行不通的。

  而在厦门华某公司诉酒泉三某种业有限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侵害“SBS902”玉米品种权案中,被告委托村委会非法制种400余亩,却拒不承认侵权。法院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无法提供制种合同、亲本来源等证据反驳,依法推定侵权成立,并判令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从源头切断了非法制种的链条,明确传递出:非法制种藏田间,共同侵权要担责,帮助者同样难逃法律追究。

  在江苏高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南粳9108”水稻品种权案中,种粮大户通过流转经营近千亩土地,大规模自繁种子并销售,却主张“农民自繁自用”免责。法院精准界定“农民自繁自用”的界限:仅限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农户,规模化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商业销售均不适用该例外。这一判决清晰划定了法律边界,既守护了真正农民的“自繁自用”利益,又避免其他商事主体将农民自繁自用作为“挡箭牌”,杜绝了侵权者“钻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

  而在中国农业科学院某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某水果种植园侵害“丹霞红”梨品种权案中,被告购入苗木后擅自嫁接繁殖、对外销售,主张合法来源和权利用尽抗辩。法院通过品种权保护繁殖材料的核心属性认定:购买苗木的行为人仅可种植,无权再次繁殖销售;买苗不等于“有权繁殖”。这一判决为果树等经济作物的品种权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引。

  在黑龙江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哈育189”玉米品种权行政案中,原告申请的品种被认定与已公开的“利合228”无显著差异,不具备特异性而被驳回。法院审理后维持决定,明确品种权授权以“申请日”为时间基准,对比已公开的已知品种,无特异性则不予授权。该案从源头遏制“换名不换种”的“仿种子”问题,确保品种权真正授予具有原创性、特异性的优良品种,推动种业创新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在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案中,被告销售未经登记、质量不合格的种子,涉案金额245万元,导致农户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公司罚金123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在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案中,被告非法收购散装种子,假冒“隆平高科”“登海”等5种知名品牌包装销售,法院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两案彰显司法零容忍态度:种业领域的制假售假、假冒侵权,不仅是民事侵权,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牢狱之灾与巨额罚金。

  深度剖析: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逻辑与时代价值

  一是回应种业振兴之需,筑牢创新驱动的法治基石。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套牌侵权、非法制种等行为,以极低成本窃取创新成果,不仅让育种人“血本无归”,更严重挫伤创新积极性,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第一批典型案例的核心导向,就是以严格司法保护激励原始创新:通过明确亲本独立保护和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创新者名利双收。这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拳打击套牌侵权,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的重要举措,为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注入强劲法治动力。在2021年9月第一批案例发布后,人民法院的保护力度持续加码。截至2026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内共发布了六批合计75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5334.7万余元,创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并入选2025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这些后续实践,正是对第一批案例裁判导向的延续与深化。

  二是守护粮食安全之本,守住农民利益与产业根基。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稳。种子安全是粮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白皮袋”种子、套牌假种、伪劣种子一旦流入田间,轻则减产减收,重则颗粒无收,直接威胁农民生计与粮食稳产。人民法院无论是精准区分“粮与种”、严惩“白皮袋”销售,还是对制售伪劣种子者判处重刑,本质上都是以司法利剑守护农民“种粮放心、增产增收”的期盼。同时,通过打击非法制种、连带追责帮助侵权主体,从源头切断假种子生产链条,净化种业市场环境,为粮食安全筑牢种业法治屏障。

  三是完善规则体系之要,破解种业维权的现实困境。“小智治事,大智治制。”长期以来,种业侵权存在“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赔偿低”的突出问题。第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智慧,有效破解维权痛点:明确亲本权利保护规则,厘清杂交种与亲本权利的关系;确立举证责任转移、经验法则适用规则,降低维权取证难度;划定“农民自繁自用”边界、区分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加大民事赔偿、强化刑事惩戒,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这些规则不仅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更推动形成全链条、全方位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让维权有章可循、侵权无处遁形。

  国际比较:中国种业司法保护的独特路径

  UPOV官网“成员国判例法”专栏中,与中国案例并列的还有多个成员在不同时期提交的标志性司法裁决。这些判例各具特色,均针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议题形成了标志性的裁判规则,为全球种业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将中国案例置于这一全球图景中观察,其与各国判例既有共性,更显独特价值。

  欧盟法院C-176/18号案件,聚焦品种权保护范围边界,针对品种权能否延及未获授权但具有相同特定遗传特征的植物材料作出权威解释。该法院通过解读《共同体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13条、第96条核心条款,厘清了品种权权利客体的具体范围,为欧盟各成员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奠定了基础。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2000年西澳谷物库案,直指立法合宪性问题。西澳大利亚州一法定机构起诉联邦政府,质疑《植物品种权利法》超出联邦宪法立法权限。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通过对宪法中“发明专利”权能的广义解释,为该国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制度确立了宪法根基,明确了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1年J.E.M.案,确立了“多轨制”保护格局。该案明确育种者可根据发明性质与商业策略选择保护方式:实用专利保护力度更强但审查标准更严苛,植物专利、品种权专门保护门槛较低但权利范围相对有限。

  新西兰违反保密义务案,划定了公权力行为边界。该案明确,公权力机关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即便出于保护公共利益,也不得将侦查获取的商业秘密随意转交民事权利人用于民事维权,为执法机关处理涉商业秘密的种业案件确立了基本准则。

  荷兰海牙地方法院2005年满天星品种纠纷案,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概念作出了法律解释。法院确立了EDV条款的“限缩解释”原则,明确若派生品种与初始品种在形态学特征上存在数量多、性质显著的差异,即便遗传背景相似,也不应认定为EDV。

  万流归宗,观照自身。中国选择了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系统化保护之路。此次提交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以综合性展示形式完整覆盖了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等全链条司法主要问题。与其他成员多以一案聚焦某一具体法律争点不同,中国案例重在谋篇布局、整体推进——以“全链条、系统化”的典型案例集,在现有专门保护框架下,进一步明晰司法裁判的具体标准与适用规则。

  这一实践特征,契合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种业市场庞大且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法者,治之端也。通过明晰全链条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行为指引,既彰显了中国司法通过构建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激发育种创新活力的价值取向,也体现了以司法保护筑牢粮食安全防线、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中国的系统司法实践,与其他成员的实践形成互补,共同勾勒出全球种业司法保护的多元图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土探索,弥足珍贵。中国种业司法保护的独特路径,正在这片法治沃土上不断延伸。

  展望:持续走向世界的中国方案

  回望东方,风景独好。人民法院第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是司法护航种业振兴的生动实践,是打击侵权、激励创新的鲜明宣言。从国内发布到国际亮相,中国种业司法保护的进阶之路,正以坚实的步伐向前延伸。随着中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持续深化,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种业司法保护还将迈上新的台阶。最高人民法院已计划持续向UPOV推荐第二批至第六批典型案例,将中国的司法探索不断推向国际舞台。

  站在种业振兴的历史新起点,我们将以法律为纲,以案例为镜,让严格保护成为共识,让守法创新成为主流,以法治之力守护农业“芯片”、筑牢粮食安全根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种业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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