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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非但不配合调查,反而对执法民警拳打脚踢,寿宁一男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袭警案,被告人叶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5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范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范某随即报警。
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初步锁定叶某某为肇事逃逸嫌疑人,并电话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当日20时许,叶某某到达交警大队后,不仅拒不承认肇事事实,还多次言语辱骂执法民警及辅警。
为了核实证据,民警对叶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进行核查。经初步比对,认为该车与肇事车辆特征相符。叶某某见状情绪激动,再次辱骂执法人员,并企图强行驾车离开。在场民辅警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在执法过程中,叶某某先是挥拳击打一名辅警的胸部,又朝一名民警的右大腿部踢踹一脚,并在民辅警合力控制过程中咬伤一名辅警的右手。经法医鉴定,被袭击的民辅警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5年12月17日,叶某某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通肇事逃逸,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2026年3月3日,检察机关以袭警罪对叶某某提起公诉。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